【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在行动】出重拳用重典!江苏警方通报七起危险物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2020/06/18 13:49  新华报业网  

  18日,省公安厅通报了七起危险物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今年以来,全省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部署要求,坚持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聚焦加强安全生产,聚力严管危险物品,集中开展危险物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零容忍”的姿态,依法严厉打击涉及危险物品违法犯罪活动,全力整治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据江苏省公安厅治安总队通报,今年1月至5月,全省公安机关共查破涉及危险物品违法犯罪案件3286起,依法打击处理此类违法犯罪嫌疑人2704名,依法处罚违法违规危险物品单位672家。

  海门某化工厂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简要案情】2020年1月2日,海门市公安局接到市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及危险化学品线索后,立即组织力量开展调查,查明本市某化工厂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失效、纳入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关闭后,从山东、宁夏等地非法采购危险化学品邻硝基苯酚100吨,并非法销售给上海某化工公司,案值295万元。目前,该厂法定代表人顾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已移送审查起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徐州某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防范应对措施案

  【简要案情】2020年1月19日,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工业园派出所民警到已列为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辖区某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其监控室未安装入侵报警系统,监控设备存储时间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90天要求,遂报经分局批准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4月26日,派出所民警上门复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责令整改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涉嫌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防范应对措施。5月7日,贾汪分局经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5万元,并对直接负责人处以罚款5000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如皋某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备案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信息、未如实记录数量流向案

  【简要案情】2020年2月16日,如皋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上门对辖区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1月19日购买入库15.2吨浓度为27.5%的双氧水后,未按规定期限备案购买信息,在储存、使用过程中,也未如实记录数量流向。2月24日,如皋市公安局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责令2日内改正、罚款3000元的处罚。

  【法律链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侯某森等人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系列案

  【简要案情】2020年3月24日,苏州公安机关根据一起案件关联线索,经缜密侦查,成功破获侯某森等人非法买卖储存剧毒化学品氯化汞系列案件,打掉一个跨江苏、广东两省,销售下家辐射多个城市的犯罪网络,缴获氯化汞67.55公斤。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35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徐州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案

  【简要案情】2020年4月6日,沛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上门对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内的部分炸药、雷管,在信息管理系统中显示已“使用、消耗”。经查,该公司经批准购买了一批炸药、雷管,其中一部分用于3月28日某煤矿拆除爆破作业,但将该批炸药、雷管登记为全部消耗,并通过信息系统上报,涉嫌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沛县公安局经调查,于4月17日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督促整改的基础上,对该公司给予罚款5万元的处罚。

  【法律链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孙某琴等人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简要案情】2020年4月15日,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民警在开展危险物品安全整治排查过程中,发现辖区某村一厂房大门紧闭、散发出刺鼻气味,翻墙进院后看到反应釜冒出白色浓雾。当地公安机关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置工作,捣毁非法生产窝点2处,收缴处置危险化学品197吨。经查,孙某琴、孙某惠、郑某洋等人利用2处旧厂房,未经批准领取证照,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过氧化二苯甲酰;泰州某化工公司参与合作,提供双氧水、苯甲酰氯、氢氧化钠等危险化学品原料,并派驻技术员朱某圣指导,非法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近800吨。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对8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南京某化工公司污染环境案

  【简要案情】5月27日,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会同应急、环保等部门对该区盘城街道某化工有限公司(无储存式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联合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疑似通过暗管方式偷排危险废物,在暗管及外环境中检测出甲苯、氯苯等危险化学品成分,遂调集50余名警力现场抓获嫌疑人8名,捣毁非法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 “黑窝点”1处,查获化工非法生产装置(反应釜)2套,以及甲醇、甲苯、丙酮、双氧水、二氯甲烷、120号溶剂油等危险化学品30余种共400余吨。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中4名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人员采取刑事拘留。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危险物品无小事、群众安全大于天。江苏警方将继续加大公共安全监管排查整治力度,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警方提醒,凡有涉及危险物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务必悬崖勒马、立即投案自首。同时,危险物品从业单位,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严格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彻底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交汇点记者 方思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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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周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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