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杀”“内轮差”…江苏交警发布2020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
2021/01/15 18:12  新华报业网  

  1月15日,江苏交警发布2020年度全省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这10起典型事故涵盖多种事故形态、涉及多类交通违法及交通方式。其中,很多看似“平常”的问题,却导致车毁人亡的事故后果。交警部门希望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引起广大交通参与者的重视,让大家对道路上的风险隐患有更加直观的认识,做到知危险、会避险,远离交通事故。

  案例一

  关键词:闯红灯遇上“鬼探头”

  时间

  2020年12月19日

  地点

  盐城市解放路与海洋路交叉口

  事故经过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宋某闯红灯驶入事发路口,机动车驾驶人陈某正常行驶进入路口,但因停在路口左侧车道的车辆遮挡其视线,未能发现宋某,两车发生碰撞事故。宋某因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交警提醒

  当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至“有并行车辆”、“路侧停满车辆的路段”、“途经公交站台”等易发生“鬼探头”事故的地点时,要注意观察减速慢行。若存在视觉盲区,可鸣笛示意周边的车辆与行人。此外,骑行电动自行车时禁止越线停车、闯红灯、逆行。

  案例二

  关键词:骑行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时间

  2020年8月25日

  地点

  泰州靖江公新公路与兴业路交叉路口

  事故经过

  事发时,田某骑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通过路口,此时两辆轿车由西向东并行通过路口,位于右侧的轿车未能发现田某,两车发生碰撞。因未佩戴安全头盔,田某头部受重创,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交警提醒

  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人骑行电动自行车时,应遵守交通信号灯。

  案例三

  关键词:安全头盔未正确佩戴受重伤

  时间

  2020年8月24日

  地点

  苏州张家港市二环路农联路路口

  事故经过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陈某在行至事发路口时,与隔离绿化带另一侧,一辆正在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的小轿车相撞,因陈某未正确佩戴头盔,撞击瞬间,头盔被撞飞,未能形成有效保护,事故造成陈某重伤。

  交警提醒

  条例实施后,戴盔骑行已深入人心。但从交警部门执法管理情况看,仍有很多骑乘人员对安全头盔的保护作用未能真正重视,“带”而不“戴”,“戴”而不系的现象并不少见。骑行电动自行车要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要选择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头盔,大小要合适,过大或过小都不可起到保护作用。在佩戴时,头盔和头部要保持平行,头部下方的束带处留有一指空隙,戴好后,不应出现左右晃动的情况。

  案例四

  关键词:“不满16周岁”骑行电动自行车

  时间

  2020年7月14日

  地点

  229省道姜堰三园路路口

  事故经过

  事发路段,一名11岁男孩和母亲各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驶入路口,母子二人未走斑马线,也未下车推行,就在男孩起步瞬间,一辆货车从右侧疾速驶来,男孩连人带车被卷入车底,拖行十几米,事故导致男孩多脏器破裂,重伤致残。

  交警提醒

  家长带孩子出行时,不要“带头违法”,作出错误示范。母亲和男孩违反了“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的法律规定。此外,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当年满十六周岁。

  案例五

  关键词:“开门杀”

  时间

  2020年12月10日

  地点

  苏州常熟市方塔街河东街路口

  事故经过

  一辆出租车行驶至事发路口后,临时停靠在非机动车道内,后座上的乘客未观察情况直接打开车门,将一辆恰好经过的电动自行车撞倒。所幸事发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俞某佩戴了安全头盔,头部着地但并未造成严重伤害。

  交警提醒

  首先,机动车驾驶人应将车辆停靠在停车泊位里。此外,机动车驾驶人要提醒同车乘坐人员下车时,应当通过后视镜观察后方来车情况,在确认安全后才能打开车门下车。

  案例六

  关键词:大货车“内轮差”

  时间

  2020年7月2日

  地点

  盐城市响水县小尖镇致富路与镇区路交叉路口

  事故经过

  郁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行驶至路口右转时,与在路口等信号灯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张某(后座还载着一名3岁儿童)发生剐蹭,随后,货车将电动自行车上的两人卷入车轮下,事故造成儿童当场死亡,张某受伤。货车驾驶人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交警提醒

  大型车辆在路口转弯时,存在“内轮差”,极易把靠近行驶的行人或非机动车剐蹭卷入,大型车辆驾驶人在转弯时尽可能大半径转弯,角度不宜过小,转弯时多警示、多观察,低速行驶通过。非机动车和行人过路口时应当与大型车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行车时不要与大车并行,更不能抢行;路口等候时,通常至少应当与大型车辆保持2米以上的距离。

  案例七

  关键词:高速公路匝道口违法变道

  时间

  2020年10月3日

  地点

  G15沈海高速苏通大桥东服务区进口

  事故经过

  G15沈海高速苏通大桥东服务区进口处,一辆白色轿车突然压线变道驶入服务区,变道过程中,后车避让不及,两车发生猛烈撞击,由于车速较快,两辆车直接冲向高速护栏,其中,违法变道的白色车辆多次翻滚后才停下来。事故导致双方车辆损坏严重,所幸并未造成人员受伤。白色轿车匝道口处突然变道,负事故全部责任。

  交警提醒

  需进入匝道的车辆驾驶人应提前向右变更车道,合理控制车速。周边行驶的其他车辆,需注意观察前方车辆动态,保持安全车距,做好减速制动准备。驾驶人如果在高速公路上错过出口,请在下一个高速出口驶离,千万不能在匝道口突然停车、变道、倒车甚至逆行。

  案例八

  关键词:高速公路“二次事故”

  时间

  2020年11月18日

  地点

  沪陕高速扬州江都段

  事故经过

  一辆蓝色轿车行驶到沪陕高速江都段时,突然失控,撞上中央护栏后,停驶在第一车道和第二车道中间。事故发生后,驾驶人王某立即报警,但因车内没有三角警示牌,王某打开双闪,提醒过往车辆。就在等待救援时,后方两辆车避让不及,连续发生追尾事故,所幸没有严重人员伤亡。

  交警提醒

  高速公路发生“轻微事故”,谨记“9字保命真诀”:车靠边、人撤离、即报警。“车靠边”就是:发生事故后,切记不要在高速公路上逗留,如果车能移动,应迅速将车辆移止右侧应急车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事故车后150米处(夜间200米处)摆放三角警示牌;“人撤离”就是:无论车辆能否移动,司乘人员在发生事故后,应迅速转移到右侧护栏外,并面向来车方向;“即报警”就是:在撤离后,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

  案例九

  关键词:

  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致事故

  运输企业负责人被追刑

  时间

  2020年10月14日

  地点

  无锡堰玉路石洲路口

  事故经过

  黄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在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因车辆超载,制动失灵,追尾碰撞前方停车候行的摩托车,造成摩托车主倒地受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身亡。黄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超载的货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途中未确认安全,追尾前方停车等候的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

  交警提醒

  此次事故属于运输公司管理不到位、驾驶员管理制度不健全、车辆安全检查制度不完善引发的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肇事车辆企业法人代表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春运即将来临,所有运输企业应引以为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防范各类生产事故的发生。

  案例十

  关键词:

  日常安全管理流于形式

  企业法人代表成“共犯”

  时间

  2020年2月10日

  地点

  宁洛高速10Km+500m处

  事故经过

  一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突然失控撞破中心护栏,驶入对向车道,发生侧翻。所幸事发时段周边没有其他车辆,否则一旦发生次生灾害,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南京交警部门调查后发生时驾驶人倪某边开车边吃东西,被食物噎住发生短暂昏迷,导致车辆失控。倪某因驾车时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此外,危险化学品运输通行证有效期是截止2020年1月31日,事故发生时属于无证上路的状态。驾驶员倪某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危化品运输车所属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流于形式,驾驶员每次出车前,无需任何人的同意,即可自行出车,企业法定代表人徐某对驾驶人倪某危险驾驶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驾驶人倪某、法定代表人徐某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交警提醒

  广大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运输生产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所属驾驶人日常教育管理,否则一旦发生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不仅要追究驾驶人的责任,更要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有直接责任安管干部的责任。

  事故看似偶然,但其中也隐藏着必然因素。每一起事故都会给当事人及其家属带来抹不去的伤痛,希望每位交通参与者都能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不要把命运交给侥幸和无知。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陈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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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纪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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