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创新探索——以抖音电商治理实践为例
2023/03/27 14:54  新华报业网  

  在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强力带动下,平台经济在中国已经迅速崛起,成为引领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在规模效应与网络效应的双重推动下,电商平台连接着海量的用户,聚集了海量的数据。毫无疑问,电商平台成为了经济生活不可或缺的交易场所。电商平台越大,用户越多,涵盖领域越广,其治理责任也将越大。当然,在规模与体量的快速扩张之下,电商平台也面临着日趋复杂的风险场景及更为多元的治理挑战。

  这就需要电商平台有更多的自主探索,对行业内电商平台的分析发现,一些新兴电商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也有不少创新实践。例如,抖音电商通过构建首个一站式电商全场景知识产权保护平台IPPRO、发布业界首个知识产权公众教育奖项“真知奖”、上线电商行业第二家原创首发图片保护平台等创新举措,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行动早、行动快、行动实,体现了平台治理先行、责任担当的健康理念,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平台治理贡献了新鲜的中国经验,提供了独特的中国方案。平台经济呼唤着创新的平台治理,抖音电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以开放合作保持创新活力,以健康动力驱动长远发展,形成自己独特的平台治理体系,在法律政策、行业自律等多个维度,较好地平衡了平台义务承担与主动作为之间的关系,搭建了以平台治理为中心的多元治理模式。

  1.平台治理责任与权利维权的关系平衡

  随着技术赋能和法定义务不断增加,电商平台在数字经济时代一定程度上承担着维护网络市场秩序、保障用户权益的公共职能,初步形成了自己的管理架构和治理体系。相对于平台内的经营者,电商平台至少拥有三种“权力”:一是市场准入权,平台掌握着数字经济和信息时代的基础设施,可以设置准入门槛和内部规则,这就意味着商家需要符合一定资质才能入驻平台。二是规则制定权,依靠技术、信息、资本优势,平台拥有制定交易规则、纠纷处理规则等规则的权力。三是“准执法权”,平台可以基于规则对违规商家进行监管甚至处罚,包括商品下架、搜索屏蔽、限制发布商品、关闭店铺等。如何善用这些平台权力,预防知识产权侵权、打击知识产权侵权,支持知识产权维权、方便知识产权维权,是所有电商平台都必须面对并需要持续改进的课题。

  抖音电商最新发布的知识产权保护报告显示,抖音电商作为平台方,在商家经营活动开始之前,便设立了严格的准入门槛及核验要求,提前介入知识产权保护,包括身份资质核验、品牌授权核验、普通店铺特定品牌限售。抖音电商与品牌方的核验合作已覆盖超过14000个注册商标,并拦截超过92000次使用伪造/无效授权的申请。与此同时,抖音电商因应电商业态的发展,与时俱进地建立和优化了全新的规则体系,为线上维权提供更为精细化的依据。在2022年,抖音电商新增、更新的投申诉审核规则数占现有规则总量超70%。2022年4月,抖音电商再次升级IPPRO维权平台,使其成为业界首个覆盖电商全场景的一站式维权平台,覆盖面从以往单纯的商品、商家对象,发展到达人、直播、短视频等多元场景。以上种种,展示了抖音电商在市场准入、规则制定以及侵权监管上的积极态度、持续努力、创新方法以及丰硕成果。

  2.平台义务承担与主动作为的关系平衡

  2018年通过的《电子商务法》明确了电商领域所有知识产权投诉都适用的侵权处理流程,即“通知-必要措施-转通知-不侵权声明-转送反通知-投诉或诉讼-终止必要措施”环节,2020年《民法典》重申了相关规定。随着内容识别、推荐算法等技术的发展,国际立法趋势和司法审判实践都要求电商平台承担起更多的知识产权侵权治理义务。比如,2019年通过的《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第17条第4款实质上要求网络服务商不得不主动采取一定的侵权内容过滤措施,因此被称为“过滤器条款”。

  包括电商平台在内的网络服务商是否应当承担一定的版权内容过滤义务,仍然是争论的焦点,但这反映了学界和业界对于平台治理更需主动作为的期许。事实上,许多电商平台已经在积极采取措施以回应外界的关切。抖音电商持续迭代现有主动监测手段,针对新型场景升级防控,主动保护消费链路中的每一个环节。2022年8月,抖音电商正式上线原创首发图片保护平台,实现了图片原创首发认证、抄袭监测、投诉一站式服务等三大核心功能,降低了品牌方及商家维权难度,从平台源头给予原创图片妥善保护。同时,还建立了针对盗版的防控模型,结合商家行为,关联高危地域、消费者维权、出版社盗版特征等要素,持续主动监测回查,对商家定期抽检。

  也要看到,电商平台在知识产权侵权判断及处理上,在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商家权益上,仍然面临着诸多冲突。电商平台一直在积极探索和创新平台治理的思路和方法,在不断深化和拓展“必要措施”的内涵与外延,未来有必要结合平台治理实践经验在立法上进一步明晰平台的侵权治理义务,甚至在某些领域向“规则量化”的方向进化。比如,德国2021年颁行的《版权服务提供商法案》对于不具有商业用途或只产生不重要收入的不超过15秒的电影作品或音轨,不超过160个字符的文本,以及不超过125kb的图片,版权服务提供商可不将其纳入“过滤器”事先审查的范围。类似这样的“量化”处理规则显然更有操作性,不妨在一些领域先行先试,更好地厘清平台主动审查过滤、阻拦遏制侵权的边界,更好地推动平台承担主动作为、积极管理的责任,最终促进形成一个事后规制与事前规制相结合、政府规制与平台自治相结合、法律制度与行业规范相结合的健康运转的多元治理模式。

  作者:袁真富 系上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参考文献:

  [1]刘权:《网络平台的公共性及其实现——以电商平台的法律规制为视角》,《法学研究》2020年第2期。

  [2]刘晗:《平台权力的发生学——网络社会的再中心化机制》,《文化纵横》2021年第1期。

  [3]赵刚、王叶子:《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治理的“权”与“责”——“平台义务”篇》,中伦视界(公众号),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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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应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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