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今高楼林立的都市里,我们的一趟回家之旅,可能会面对哪些从天而降的“神秘物体”呢?是突然倒下的一盆水,还是随风飘扬的垃圾袋,或是楼上扔下的菜叶和鸡蛋……
试想一下这样的情景:你正要去食堂吃饭,突然,一只碗和一把刀竟然从四楼“从天而降”!
而这,是发生在启东的真实案件。12月9日,启东法院对启东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作出宣判。
案情概要
2021年4月7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为发泄情绪,在其居住的启东某单位家属楼四楼,先后将一只碗和一把单刃刀(长约30厘米)从厨房北窗扔到单位食堂门口的场地上。
扔完后,李某某情绪仍未平复,竟然下楼把刀捡回来,回家后故伎重演,又将刀扔至家属楼北侧二层楼房楼顶。
单位食堂阿姨率先发现了这一情况,立即向该单位汇报情况,相关管理人员当场报警。
看看法院如何审理
启东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这种危险行为入刑——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有规定中的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造成人员伤亡、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启东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将碗、单刃刀从建筑物四楼往外抛掷,极易造成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后果,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形,可从轻、从宽处理。据此,启东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高空抛物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危害极大,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极易引发重大事故。广大市民要养成文明生活习惯,管住手、莫抛物,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陆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