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民吴某买了一套新房,交房时却意外发现,自家楼下竟“隐藏”了一间公厕!这一发现,着实让他吓了一大跳,难道自己要天天与公厕为伴?无法忍受的吴某直接请求退房,没想到遭到了拒绝。多次沟通无果后,吴某一纸诉状将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案情概要
2019年7月,吴某和如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当时的市场价格购买了位于某幢二层204室、建筑面积达130平方米的一套商品房。吴某在签订合同之日支付30.5万元,随后完成银行全部按揭手续并开始逐月还款。
两年后的一天,开发公司通知吴某前来办理交房手续领取钥匙。兴冲冲的吴某没料到的是,刚打开房门就闻到一股恶臭味。当他进一步了解臭味来源后,直接就傻眼了:臭味竟然来自小区的公共厕所!
原来,吴某购买的房屋是204室,而104室正是小区公共厕所。当天,吴某直接拒绝办理收房手续。后来,吴某多次与开发公司协商退房。多次沟通未果后,吴某以开发公司未全面告知204室商品房楼下104室系小区公共厕所这一重要事项、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诉至如皋市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要求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的贷款利息损失。
开发公司则辩称,104室为小区公共厕所,是根据批准的规划进行施工,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也没有必要向每个购房户提供104室为公共厕所的信息,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看看法院如何审理
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合同,开发公司返还吴某已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的贷款利息损失。
法院认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吴某购买用于居住的房屋,良好、舒心的居住环境是购房的合理要求,理应获知周边环境等完整信息。虽然104室为小区公共厕所系经过规划批准进行施工,但公共厕所与普通住房有明显区别,显然对204室房屋的居住使用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开发公司在与吴某进行商品房买卖洽谈时,没有披露104室为小区公共厕所这一重大事项,致使吴某作出了购房的错误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开发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吴某可以行使撤销权,并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该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综上,法院遂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由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的贷款利息损失。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遵守契约、恪守承诺,企业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要以“诚信为本,信用为先”的理念来赢得社会的认可,千万不要为了一时的蝇头小利让自己的商业信誉毁于一旦。(据南通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