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根据条款约定,您这个情况无法进行理赔。”
“如果买了保险不能理赔,那我买保险是为了什么呢?”
案情概要
2020年10月28日,无锡市民王某在保险公司投保健康人寿保险,保险期间为2020年11月14日至2021年11月13日,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条款中有这样一条约定:慢性期主动脉夹层择期手术、经导管主动脉内介入手术治疗不在合同保障范围内。
2021年9月22日,王某因疾病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医院于同日出具病(危、重)通知书,病历中认定“有主动脉破裂、死亡危险,建议住院手术治疗”。9月23日,王某被安排住院治疗,并于10月13日进行主动脉夹层分支(左颈动脉)覆膜支架腔内隔绝+左锁骨下动脉体外开窗术。
手术后一周,王某出院,想要找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却被拒绝了。
保险公司认为,王某9月22日入院,10月13日才进行手术,属于主动脉夹层择期手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不在理赔范围。
双方协商未果,王某遂诉至法院。
看看法院如何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需向王某支付理赔款50万元。
“择期手术”的字面意思而言,是指可以选择适当的时机实施的手术,手术时间的把握不致影响治疗效果,容许术前充分准备或观察,再选择最有利的时机施行手术。
王某经诊断为主动脉夹层并进行抢救、治疗,具有时间和进程上的连续性及完整性。入院当天,王某所在医院即出具病(危、重)通知书,时隔20日才手术的原因主要是,须首先处置主动脉破裂才能手术,待止血、体征平稳后,王某进行案涉手术具有紧迫性及必要性。
可见,王某的情况与保险条款免赔事由中所述的“择期手术”情形显著不同,其并不具备“择期”的可能性、主动性及可选性。因此,本案不应当适用保险合同中的“择期免赔条款”。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支付理赔款50万元。
生活与法小贴士
对于合同条款本身的解读理应优先使用文义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用语专业性较强,当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既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也应基于投保人的保险目的、投保单以及保险条款作出整体解释。(据江苏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