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捡了我的戒指,难道不该还给我吗?”
“寄卖行说了,那是塑料的,我给扔了,还不了。”
“那是别人的东西,你凭什么说扔就扔?”
“我凭自己本事捡的,怎么不能扔?”
案情概要
6月23日,盐城市民李女士在健身房健身时将一枚戒指放置在置物架上,离开时忘记取走。三天后,李女士记起了这枚戒指,于是返回健身房寻找。不出意料的,戒指早已不在置物架上,李女士于是向警方求助。
经警方调查核实,李女士忘记取走戒指的当天晚上,同健身房的蔡某在健身房置物架上拾得该戒指。李女士于是要求蔡某归还戒指,或者按照原发票价格进行赔偿。
没想到,蔡某不仅没有归还戒指,反而表示自己在寄卖行进行了鉴定,李女士的这枚戒指是塑料的,自己随手扔在寄卖行边上的垃圾桶里了,而且一枚塑料戒指而已,自己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双方由此产生争议,李女士诉至法院。
看看法院如何审理
法院对李女士主张按8350元的价格进行赔偿的诉请予以支持。
《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蔡某是在健身房的置物架上捡到了案涉戒指,从“健身房”、“置物架”这样的场所背景来看,这枚戒指极有可能是因主人更换衣物而被遗忘,虽然也存在被丢弃的可能性,但拾得人不应因心存侥幸“以为”这枚戒指没人要而擅自处理。
蔡某在发现这枚戒指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妥善保管,也可以交给健身房工作人员,还可以不予处置、等待主人自行寻回。然而,蔡某不仅擅自拿走戒指、给李女士寻回戒指增加了障碍,还将戒指寄出鉴定,在误判戒指价值的情况下直接将戒指丢弃,损害了李女士的权利,符合“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灭失”的情形,应当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蔡某辩称“以为戒指是塑料的所以丢弃”,该理由不能成立。物品的价值大小并不影响拾得人责任的承担,拾得人也不应主观判断物品价值而随意处置拾得物。
综合李女士向法庭提交的购物小票、交易记录、视频监控等认定案涉戒指价值为8350元,法院对李女士主张按此价格进行赔偿的诉请予以支持。
生活与法小贴士
拾金不昧、路不拾遗是我国传统美德。法律也规定了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同时,拾得人对遗失物负有保管义务。拾得人也可交给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保管,切勿私自随意处理。(据江苏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