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4月7日,常州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流行期间佩戴口罩和使用场所码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按照要求规范佩戴口罩、主动使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场所码有规可依。
面对“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艰巨任务,常州针对新冠疫情的特点,总结疫情防控的有效做法,聚焦佩戴口罩这一最经济有效的措施和使用场所码这一重要技术手段,采用“小切口”的形式予以规范,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法治支撑。
《决定》全文共七条,就社会公众规范、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疫情管控措施、相关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职责、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
一是明确社会公众规范。规定在新冠肺炎流行期间,个人应当按照要求规范佩戴口罩、主动使用场所码。这一规定明确了个人应当履行的疫情防控义务,有助于推动全社会养成疫情期间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加强自我健康管理的良好习惯。
二是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疫情管控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都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可以采取各类应急处置措施,决定依据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要求个人进入相关场所和在特定情形下佩戴口罩,可以依法规定相关场所应用场所码,并明确场所码使用规范。针对无法使用场所码的老年人、未成年人、视障听障残疾人等群体还作出特别规定,要求明确替代措施,让防疫政策有力度更有温度。基于社会公众隐私保护的关切,决定明确通过场所码采集的信息仅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需要,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同时,为了保证公众正确佩戴口罩,决定明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指引,对科学规范佩戴口罩进行宣传和指导。
三是明确相关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职责。在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明确提出佩戴口罩、使用场所码要求的前提下,规定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落实相关措施,在显著位置提示佩戴口罩,在入口显著位置张贴场所码,并安排专人负责查验。对于未按照规定佩戴口罩,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场所码的情形,明确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发现后应当提示、劝阻,并可以依法拒绝其进入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四是明确法律责任。决定规定,对于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形,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个人不听劝阻或者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关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导致新冠肺炎疫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唐颖
通讯员蒋逸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