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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发布2022年全省市场监管领域执法稽查十大典型案例
2023/03/16 19:21  新华报业网  

  交汇点讯 2022年,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环境相关部署,高站位、严监管、稳秩序、保民生,组织开展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有较大社会影响和典型意义的案件。

  本次发布的案例涵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特种设备安全、打击网络传销、食品安全等多种类型,从多方位展示了我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等方面取得的明显成效;维护了权益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营商环境,更好地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案例一:苏州阳澄湖蟹赢天下生态水产有限公司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案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大闸蟹市场专项整治中,对当事人网店进行了抽查。经查,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开设了“阳澄联合旗舰店”,销售“618元【礼券】阳澄联合大闸蟹提货礼券,礼券显示规格:公5.5两、母4两,4公4母,共8只”、“458元【礼券】阳澄联合特大8只现货大闸蟹,网页标称规格:公蟹5.3两、母蟹3.8两,4公4母,共8只”。经相城公证处公证,当事人2次被抽检的大闸蟹规格均未达到约定的重量,存在短斤缺两行为。因当事人2020年、2021年2次经营大闸蟹缺斤少两,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被相城区市场监管局处罚,上述抽检,证实当事人未对违法行为予以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构成消费欺诈。2022年3月23日,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5万元。

  案例二:苏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镇江市句容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会同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位于句容百益科技园的仓库进行检查,在该仓库内当场查获涉嫌侵权的尼桑合成发动机油(型号53040-Y375)523瓶、尼桑无级自动变速箱油(型号40000-Y375)620瓶。经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现场辨识并出具鉴定书,上述产品属于假冒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注册商标(NISSAN)的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2年6月14日,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的尼桑合成发动机油、变速箱油共1143瓶;2、没收违法所得3006元,并处罚款30.98万元。

  案例三: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损害消费者权益和重复收费案

  2022年5月12日,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侵犯业主权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2018年1月至2022年4月,当事人以代收代缴费的名义,按照0.30元/月/㎡、0.41元/月/㎡和0.80元/月/㎡不等的标准向不同业主群体累计收取公共能耗分摊费约263.22万元。期间,项目产生的公共能耗费总计约180.48万元,结余82.74万元,此项费用未退还给消费者。此外,当事人在收取汽车停放费的同时,又从收取的公共能耗费中截取停车场区域的能耗费50.13万元作为自己的经营利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2023年1月16日,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退还多收价款,并处罚款45万元。

  案例四:上海大屯能源有限公司姚桥煤矿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管道案

  徐州市沛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3年行动工作的通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该煤矿使用的蒸汽管道共计约3000米,涉嫌未经定期检验。经查,该煤矿使用的压力管道安装日期为2017年4月份,6月份投入使用,依据《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压力管道安装检检三年后做首次定期检验。截止检查时,当事人未向特定检验部门提出定期检验申请,使用的蒸汽管道未经定期检验,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对未经检验的蒸汽管道予以查封,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蒸汽管道。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2022年6月30日,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该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蒸汽管道;2.罚款18万元。

  案例五:伍某参与及组织他人参加“五化联盟”“五行币”网络传销案

  扬州市仪征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仪征市公安局线索移送函,伍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经查,当事人伍某经他人介绍加入“五化联盟”网络传销组织后,通过微信宣传“交500元注册成为会员同时配发原始股,原始股将来可以升值、交易、提现,发展下线可以获得推荐奖、层碰奖、点碰奖”等内容,并诱使下线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截至案发,伍某直接、间接发展了网络传销会员账号数10855个、会员级数63层。传销组织关闭了“五化联盟”传销网站后,又开展“五行币”传销活动,伍某发展了多人投资“五行币”并准备登记开网。截至案发,尚未开网,在调查中,当事人主动注销用于传销活动的手机号码和微信账号,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2022年8月5日,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5万元。

  案例六:兴化市“鹏某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泰州市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其通过微信昵称为“鹏某葛”的朋友圈中购得减肥产品套装,产品包括1、胶原酵素果冻;2、柑橘果粉奶茶;3、奶茶伴侣,服用后出现身体不适并呈加重趋势,表现为腹泻、胸闷及心悸等症状。该局立即将样品送至泰州市药品检验院检测后发现,该奶茶伴侣中检出违禁物质西布曲明成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涉嫌犯罪,兴化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至兴化市公安局,会同公安部门赶赴盐城、南京、江西等地,密切配合、强化协同捣毁制假售假窝点和可疑物品。截至2022年3月底,抓获涉及河南、江西、安徽、河北及江苏5省的犯罪嫌疑人14人(批捕2人,取保候审12人),涉案金额达2600万余元。

  案例七:南通宝致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宣传所销售的新车时,对其他品牌的汽车进行商业诋毁。经查,当事人在其公众号上发布一篇名为“电动时代的驾驶者之车是什么让全新BMW i3成为了更好的选择?”的宣传信息,该信息将宝马i3与特斯拉Model 3、蔚来ET5、奥迪、奔驰等其他新能源电动车进行比较,并给予了负面评论。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删除相关信息,消除社会影响。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2022年7月25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该局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沭阳县张某虚假宣传、刷单炒信案

  宿迁市沭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自2020年8月起,当事人张某将同一种肥料、散装营养土、瓶装营养液封装成无标签的空白袋、瓶,在电商平台上宣传为植物专用肥料、营养土、营养液,然后根据客户下单需求再贴上专用标签进行销售。当事人完成交易53.07万笔,销售商品60.59万件,销售金额506.45万元。同时当事人通过“刷单”软件,虚构商品交易186单,虚假销售商品1860万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11月14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苏州威视健医疗仪器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注册及无中文说明书、标签的医疗器械案

  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协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进口眼内照明探头及无中文说明书、标签的超乳玻切一体机医疗器械,涉案货值金额约2.1万元,违法所得568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2年9月,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该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680元;2、没收无证的医疗器械104件;3、罚款35.89万元。

  案例十:南京康德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许诺销售侵犯发明专利权案

  2022年5月30日,南京市知识产权局收到专利发明人某公司提出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南京康德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许诺销售产品涉嫌侵犯其发明专利权。经审查,请求人的材料符合专利纠纷受理条件,遂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南京市知识产权局通过“线上质证和询问”等方式查明案件事实,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结案件,认定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广告并展出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药品,符合“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许诺销售他人专利产品”,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

  2022年7月29日,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该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许海燕 洪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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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雨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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