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通过了《徐州市水路交通运输条例》,今年12月1日实施。该《条例》借鉴《民法典》制定的成功经验,采取“立一废三”的方式,将原有的《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徐州市航道管理条例》《徐州市港口条例》三部法规系统化、集成化为一部法规。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安顺表示,水运属于国民经济循环的流通环节,是现代物流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徐州市水路交通运输条例》揭示了徐州市立法新的意义,整合现行三部法规的精髓,将为徐州水运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现代产业体系发展、支撑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助力绿色低碳和安全发展等发挥重要作用。
为了与改革发展进程相适应,为了解决新情况新问题,为了维护法治统一,创新立法很有必要。这是徐州市自1993年取得地方立法权以来新的立法创举,也是江苏省设区市制定的第一部水路交通运输方面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本《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精准发力寻水路,坚持高质量水运谋新篇。
坚持开门立法,广纳民意。徐州人大在立法审查修改过程中,创新立法方式、改进工作举措,点面结合,扩大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广度和深度。一是突出征求意见广度。法规草案在徐州市人大网站和《徐州日报》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直通车”的作用,向各基层立法联席点发函征求意见。陆续收到各方的反馈意见50余条次,主要集中在部分地区水路交通规划不合理,物流配套不足;港口码头同质化现象严重,竞争力不强等方面。二是强化调研的深度。深入开展立法座谈,围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重要制度、核心条款的内容,既面对面听取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更注重听取条例调整的重点对象的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行政相对人和基层人民群众的意见。立法调研组召开了交通运输系统、港航企业、人大代表、民主协商等15场各类座谈会,围绕船舶修理、检验难的成因;如何保障航道汛期、低水位期的安全;怎样规范水上服务区功能等问题作了深入探讨。
立足人民属性,掌握民情。人民群众丰富而生动的社会实践是立法的不竭源泉,立法必须始终坚持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在《条例》制定过程中,立法调研组深入港口、码头、航道,作业区、水上服务区,船闸、航运企业、污染物收集点等地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在船舶污染物收集船上,详细了解船上污染物收集送交的流程,船舶污染物收集船社会化运行机制及财政保障机制,以及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及信息服务系统的实时监管功能;到航道,认识了航标以及其他各种标志标牌,请教了什么是临水作业,以及怎样才能防止船舶碰撞;在沛县东方物流集团学习到了靠港煤炭临时堆场是如何满足防洪安全与环保双重要求;在徐州港新沂港区港头作业区沿途观看了港口粉尘治理及码头污水收集处置情况,听取了建设绿色生态港口过程。通过实地调查走访6个县(区),听取到了“原汁原味”的意见建议,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夯实了立法的实践基础。
展现务实风范,凝聚共识。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真正的民主,是管用的民主,是回答现实问题、回应社会关切的民主。针对各方意见,调研组都进行了认真梳理研究,通过反复会商、论证进行梳理消化和吸收采纳;对法律关系复杂、分歧意见较大的问题,还组织专题研究与专项协调,力求将各方面的合理意见尽可能地吸纳到法规之中,有效转化为具体的制度设计。如在审查修改中,对是否专设“绿色发展”曾经存有较大分歧。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是正确把握和处理这个问题的重要立足点。因此,将绿色发展作为重点章节予以打造,从而成为了条例的一个亮点。又如,影响航道通航条件残留物拆除标准的细化,既保障了桥梁拆除依标准实施,也为航道升级改造提供了依据。这些真招实干的制度设计,展现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务实风范,得到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和各方面的广泛认同。
“一部法规有一部法规的定位,立一部法实际上就是为某一事项寻找通过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道路。”徐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蒋凯文说,只有以问题为导向,找准定位,只有把握好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只有紧紧围绕徐州水路交通运输现代化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突出徐州特色,充分吸收现有的管理经验、改革成果,把握好水路运输发展的规律,才能让徐州的水路越走越宽广。
新华日报·财经 王作金 通讯员 许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