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保监局出台应对疫情影响“纾困惠企15条”
2021/08/27 16:11  

  新华日报财经讯 近日,江苏银保监局下发了《关于银行业保险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经济平稳发展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从纾困帮扶、惠企利民等四个方面提出15条具体措施,帮助企业、个人渡过难关,促进全省经济持续稳定恢复、稳中向好。

  《通知》要求,在帮扶对象上,突出精准聚焦。银行保险机构要全力帮扶重点企业融资纾困,为重点涉疫地区提供差异化服务,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切实发挥融资会诊帮扶机制作用,支持企业加快恢复经营生产。对符合条件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继续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力保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稳定。深入推进脱贫人口小微信贷政策落实,努力防止农村相关人员因疫返贫。

  在保障实体上,突出优惠力度。推动辖内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上年进一步下降,落实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和授信尽职免责要求,2021年度核销的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可还原考核。鼓励保险机构向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捐赠保险,支持新冠疫苗预防接种并提供全流程风险保障,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优化保险理赔服务。

  在优化流程上,突出高效畅通。引导银行保险机构根据需要开辟业务办理绿色通道,提升业务办理效率,合理下放授信审批权限,强化线上金融服务。灵活调整涉疫相关人员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及时响应并妥善处理金融消费者合理诉求。

  在压实责任上,突出落到实处。要求银行机构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务实有效举措,高质量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下的金融支持和服务保障,监管部门将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督导,持续推进金融扶持政策接续和效果深化。

  《关于银行业保险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经济平稳发展的通知》如下: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银行业保险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经济平稳发展的通知

  苏银保监发〔2021〕33号

  各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保险机构,各省级银行保险社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银保监会、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积极有效应对突发疫情影响,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保障,促进全省经济持续稳定恢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纾困帮扶,加强重点领域金融支持

  (一)精准帮扶重点企业融资纾困。各银行机构要加大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纾困帮扶力度,对于有发展前景但因疫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企业到期还款存在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支持企业缓解流动性压力,加快恢复生产经营。对于出现暂时困难的大中型民营企业,要充分发挥融资会诊帮扶机制作用,“一企一策”研究会商纾困化解方案,稳定融资环境,提振企业信心。

  (二)为重点涉疫地区提供差异化服务。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区域,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用好财政贴息、专项再贷款再贴现等优惠政策,加大应急贷款、专项优惠利率贷款、转贷款支持力度,通过调整区域金融服务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引导经营单位提升相关区域金融供给能力。

  (三)强化疫情防控相关领域支持。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对接辖内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和居民生活必需品生产、销售、采购、运输等领域企业,加强对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金融服务,优先配置信贷资源,促进重要物资稳产保供,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四)力保市场主体稳定。对符合条件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继续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实际经营状况,优化还款方案。要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延期还本付息贷款的风险分类。各银行机构要根据我局前期部署,深入开展小微企业首贷扩面专项行动,积极响应市场主体融资需求,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提供高质量服务。同时,要加强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惠企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的覆盖面、知晓度和影响力。

  (五)努力防止因疫返贫。各银行机构要深入推进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落实,将“十四五”期间新认定的农村低收入人口纳入支持范围,精准摸排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户、边缘易致贫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情况,充分考虑生产经营需要和后期恢复生产资金需求,主动上门、积极对接,对于符合申贷、续贷、追加贷款等条件的,及时予以支持。

  二、惠企利民,加大金融保障实体力度

  (六)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各银行机构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对因疫情导致业务量下滑、经营成本增加的小微企业要加大减费让利力度,让利于企、让利于民,推动全辖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上年进一步下降。鼓励对医药生产流通等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在企业网银、跨境汇款、代发工资等基础结算服务环节实行专属费用减免政策。要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各环节收费与管理,缩短融资链条,严格执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两禁两限”收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七)推动做好政策保障。认真落实不良贷款容忍度要求,

  不作为监管评级的扣分因素。对于2021年度核销的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及依法合规进行信贷资产转让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可在年度考核时予以还原计算。各银行机构要根据监管要求,结合疫情影响完善小微、“三农”等业务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和免责行为清单,强化尽职免责制度执行,保护基层经营单位工作积极性。

  (八)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各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增加重点领域保险产品供给,加大产品创新力度,提供高效优质优惠的保险服务。全力支持新冠疫苗预防接种,提供全流程风险保障,鼓励向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捐赠保险。继续推广复工复产保险,合理拟定保险费率,为企业因疫情、隔离等原因停工停产风险提供保障。

  (九)优化保险理赔服务。鼓励各保险机构根据实际开通理赔绿色通道,提供预付赔款、无保单理赔等服务,适当放宽理赔条件。要进一步简化理赔手续和材料,增加线上理赔,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提供理赔资料的,鼓励实行“先行理赔,后补资料”,尽快为出险客户提供理赔资金支持。

  三、优化流程,确保金融服务高效畅通

  (十)开辟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各银行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开通绿色服务通道,简化重点防疫企业、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账户开立、授信审批和放款流程,充分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提升业务办理效率。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要积极向上级行申请授信审批和定价权限,省内法人银行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下放授信审批权限,为企业提供及时资金保障。

  (十一)强化线上金融服务。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进一步优化自助机具、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服务,引导客户减少非必要的柜面业务办理。要从营销获客、审查审批、不动产登记等环节着手,探索推广全流程线上服务,提高信贷服务效率。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有条件的机构销售理财、保险可实行远程“双录”,并留存好影像资料备查。

  (十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各银行机构要梳理近期业务到期情况,灵活调整涉疫人员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针对金融消费者因疫情影响提出的合理期限调整诉求,要及时响应并妥善处理。各保险机构要梳理近期到期企业保单,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续保的,完善手续后可延长保单到期日,并可暂不执行“见费出单”等要求,适当延期收取保费。

  四、压实责任,推动金融政策落到实处

  (十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各级监管部门、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在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实践中展示和检验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要针对疫情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加快推出有效的纾困惠企政策,高质量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下的金融支持和服务保障工作。

  (十四)加强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各级监管部门要继续做好推动金融支持经济持续恢复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指导银行保险机构深入开展自查,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督导,巩固和提升金融支持复工复产专项督查成果,推进金融扶持政策接续和效果深化。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厘清内部职责分工,加强督查督导,确保信贷资金真正流向实体经济,推动各项金融支持政策落到实处。

  (十五)严明疫情防控工作纪律。各级监管部门和银行保险机构必须坚决守住疫情防控的“纪律关口”,全力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坚决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疫情防控、应急处理、信息报告和保密工作,确保疫情防控工作政令畅通,为疫情防控和业务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21年8月25日

  (储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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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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