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600万存单”案件终结
2022/08/08 11:04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对江苏江阴刘先生的“600万元存单”诉讼案审查终结,作出不支持刘先生父子监督申请的决定。同时,经检察机关核查,涉案存单的原件现存于公安机关侦查卷宗内,在检察机关组织的公开听证会上,已向刘先生当场出示了存单原件。

  据了解,2015年4月,刘先生的家人持一张加盖江阴市夏港信用社股金专用章的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票面为600万元定期储蓄存单(存款人姓名为刘先生的母亲)至银行要求兑付。为保障储户利益,银行对该存单进行审核,经审核发现存单存在诸多疑点,于是向公安部门报案,由公安经侦部门进行侦查。

  根据司法鉴定,存单存在以下“瑕疵”:涉案存单无存款账号、存款时间、流水号、操作号和金额小写,有别于该银行同时期的定期储蓄存款;该银行1994年的定期储蓄存单抬头“中国农业银行”字体为宋体,而涉案存单记载日期为1994年,存单抬头“中国农业银行”字体却为繁体;涉案存单写明利率10‰,而同时期股金存单均为13.5‰的月利率;涉案存单上的出纳员、复核员印鉴均不能辨识;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存单上“江阴市夏港信用社股金专用章”印文与送检的同名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

  2015年至2022年期间,刘先生多次对银行上诉、投诉,却因存单鉴定在样式、印鉴、记载事项上有别于真实凭证;对存单取得未作出合理陈述;没有证据证明其母亲与银行存在存款关系等原因,而均被驳回。2015年,刘先生向江阴法院对银行提起诉讼,江阴法院以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等规定,驳回刘先生的起诉。2016年8月,刘先生向无锡中院上诉,无锡中院以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等规定,驳回刘先生的上诉,维持原裁定。2019年5月,刘先生再次诉至江阴法院,江阴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存款关系,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2020年6月,无锡中院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的请求和理由依据不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2021年8月,江苏省高院审查后,依然认为申请人对存单的取得并未提供合理的陈述,驳回刘生先的再审申请。2021年12月、2022年3月,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召开了检察听证,核查结论为,不支持刘先生的监督申请。该案审查终结。

  通讯员 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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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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