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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保委:考公考研培训机构不公平格式条款隐患重重
2023/03/29 19:34  新华报业网  

  交汇点讯 3月28日,江苏省消保委开展考公考研教育培训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活动,发现教培机构合同普遍存在不公平条款。

  近年来,毕业生人数不断增加,根据教育部数据,2023届高校毕业生预计1158万,总量再创历史新高。为了缓解就业压力,考公考研成了毕业生的两大重要选择,考公考研教育培训行业迅猛发展。然而,考公考研教育培训热度也带来了大量的消费纠纷,其中重要原因在于教育培训机构和消费者签订的格式合同存在不公平条款隐患重重。

  此次省消保委选取了9家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考公考研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样本进行调查,具体包括:中公教育、华图在线、粉笔公考、中政教育、启航考研、新文道教育、万学教育·海文考研、文都教育和研途考研(下称:中公、华图、粉笔、中政、启航、新文道、海文、文都、研途)。九家机构均为格式合同提供方。

  在调查过程中,省消保委发现相关培训机构培训班型、收费模式复杂,格式条款内容繁多,消费者在重要权利义务上无商议空间,且对于消费者重要权利约定较为苛刻。本次调查涉及的9家机构中,均规定了退费条款,涉及退费时间期限、退费金额以及不予退费的情况等内容。部分机构退费的条件相对严苛,并且扣费项目繁多。

  问题一、退费约定严苛,加重消费者责任

  培训机构可单方面解除合同不退费。部分培训机构以机构管理名义约定,若学员存在合同约定的违反教学纪律的情形,即可单方解除合同而不予退还学费。

  扣费项目多且缺乏合理性。部分培训机构在合同中约定了退费金额的计算方式,通常需扣除已经提供的服务费用。

  比如,在海文的合同中第三条规定;"甲方在报名后,6至15个自然日之内申请退费的,需扣除违约金(学费的20%)、学习平台开通费3000元、平台课程费300元/节(课程费用根据实际使用进行扣除,不满一节按照一节扣除)、班主任服务费50元/日、已经发放的图书、讲义等资料费200元。"

  问题二、部分机构强制索取个人信息,信息安全缺乏保障

  教育培训机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接触大量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包括身份信息、报考信息等,其中不乏敏感信息,一旦泄露易对消费者造成困扰。部分机构更是强制要求消费者提供部分个人信息,却鲜有提及机构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和使用方式。而实践中,个人信息安全条款并非教育培训条款的核心内容,大部分学员对于个人信息条款疏于注意,事后容易引发争议。

  问题三、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性欠缺

  考公考研教育培训合同通常需要长期履行,部分合同甚至持续数年,在履行期间出现阻碍因素尤其是不可抗力的可能性也相对较高。本次收集的九份格式合同中,中公约定发生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粉笔约定发生不可抗力可解除合同,华图和爱启航约定了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协商是否解除合同。其余5家机构在不可抗力条款设置上,均刻意减轻了自身责任。

  问题四、教材签收后不予退换

  有消费者反映培训机构提供的教材质量存在问题。但是部分培训机构的格式合同条款约定教材一经签收不可退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问题五、消费者维权成本高

  考公考研教育培训服务周期长,人身性较强,合同金额通常比较高,合同履行过程中容易引发争议。争议解决过程中,合同纠纷解决地及方式的选择对消费者的时间、人力及物力成本均有很大影响。本次调查涉及的培训机构中,7家均约定在培训机构所在地法院或仲裁委解决争议。

  此外,相较于法院诉讼,大部分消费者对于仲裁规则及流程不清楚,且仲裁的费用较高和一裁终局等特性都加大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

  问题六、违法设置罚款条款

  海文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约定,根据《控制吸烟条例》,室内和室外公共场合严禁吸烟,违者罚款200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7条之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另根据该地《控制吸烟条例》规定,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宣传、监督、管理及投诉举报等责任,并无处以罚款的权力。教育培训机构非行政机关,该项处罚规定,法律上应属无效。

  问题七、格式合同重要条款不提示,暗藏消费陷阱

  本次调查涉及的九家机构在条款形式上,均存在字体较小,内容不够明晰;对于免除和减轻自身责任的条款醒目标示不到位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江苏省消保委将约谈有关教育培训机构

  “有的格式条款中还有管辖权的约定,可能关乎消费者维权成本。从调查情况来看,有7家培训机构约定如果发生纠纷,在培训机构所在地的法院或者仲裁委去进行纠纷解决,在很大程度上会加重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江苏省消保委监督部主任赵鑫说。

  省消保委建议,相关经营者应当一方面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行动,主动修正不公平条款内容,诚信经营,提高自身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于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应当多途径显著提示消费者,可对文字做特殊标识,单独突出显示,例如更换字体、加大、加粗、加下划线等;或是在书面合同中对条款做通俗化说明;或是要求合同相对方单独签字确认其已同意并理解该条款。

  针对消费调查的结果以及格式合同的相关情况,省消保委下一步会约谈相关的教育培训机构。同时,赵鑫提醒消费者,在选择考公考研培训服务时,签约环节仔细阅读格式合同,重点关注与自身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如有不明之处应要求经营者解释或做补充约定。她提醒,在接受考公考研教育培训服务过程中,若发生纠纷,应当理性维权,可以和经营者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采取司法诉讼手段。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许海燕 洪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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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顾志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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