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3月17日,南京海事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非法捕捞海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判决三被告对其非法捕捞的行为给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0.68余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准许其对款项的50%以提供环保公益劳务的方式进行代偿。南京海事法院院长花玉军担任审判长,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熊毅出庭履行职责。
本案系一起在禁渔期以禁用工具和方式进行非法捕捞引发的海洋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案件。三被告在明知禁渔期禁止捕捞水产品的情况下,使用“三无”船只、发电机、电缆线等禁用工具,在射阳新洋港近海区域4次出海捕捞水产品。三被告已因非法捕捞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基于非法捕捞行为给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对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中,被告以自己家庭经济困难、已承担刑事责任、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为由,请求以提供生态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折抵部分损害修复费用。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庭前走访联系协助执行单位,协助执行单位同意对被告提供替代性劳务进行监管。由于本案有两名被告住所地在浙江省温州地区,来往江苏不便且将增加差旅食宿费用,南京海事法院委托宁波海事法院走访确定温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两名浙江籍被告提供的替代性劳务进行监管。南京海事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并明确,具体劳务行为的内容、强度、时间及量化和折抵比例、折抵标准,将由各方拟定方案后,在相关部门的监管下实施。
该案是2022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后,南京海事法院履职以来首次受理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涉及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江苏省内首例判决以跨省异地劳务代偿形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该案的宣判,是南京海事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大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南京海事法院将以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为契机,进一步加大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检察机关在防治海洋环境污染、促进海洋生态保护及海洋生态修复等方面的密切协作,妥善处理涉及海洋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矛盾纠纷,为贯彻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持,以高质量司法服务筑牢海洋生态环境安全法治屏障,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更好“扛起新使命、谱写新篇章”贡献海事司法力量。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