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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镇江一“全职妈妈”获200万元家务补偿
2023/03/28 17:31  新华报业网  

  回家时一桌热腾腾的饭菜,出门时一身整洁舒适的衣服,以及为子女教育所付出的精力,照顾老人时的细心……这些家务付出,都为孩子的成长、家庭的稳定作出了巨大贡献,那么,家务劳动的价值该如何计算呢?

  扬中市人民法院28日公布了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该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全职太太最终获200万元经济补偿。

  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王某在生育子女后辞去工作,一直在家照顾子女起居上学,所有收入靠陈某每月支付固定生活费。

  王某称陈某有外遇后,夫妻感情变淡,其多次苦心规劝,陈某没有任何改变,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王某认为,婚后陈某在外从事公司经营,王某作为全职太太在家抚育一双子女,辛勤操持家务,让陈某专心经营公司,导致自己多年来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居家多年已与社会脱节。如今,陈某事业有成,子女已长大成人,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请求给付经济补偿。

  最终,经法官多次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一、原、被告均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已成年,婚生子由被告陈某抚养并随其共同生活,原告不需要承担婚生子抚养费。原告王某对婚生子享有探望权,具体探望时间、地点、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一套商品房(现原告居住)归原告所有;所购买商铺由原、被告各享有1间。原、被告离婚后,被告陈某自愿补偿原告200万元。

  主审法官指出,其实家务补偿并非民法典新创,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夫妻财产分别制,但现实生活中大多夫妻采用夫妻财产共有制度,故该规定缺乏操作性,审判实务中碰到的少之又少,法律条文长期处于休眠状态,未能真正得到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这意味着,不论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制还是共有制,主要客观上一方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劳务,在离婚时都有权请求家务补偿,该条规定与婚姻法的规定相比,放宽了适用条件,更具有操作性,也更有利于树立公平公正的社会理念。近年来全职太太越来越多,此规定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不论是赚钱养家、还是料理家务,同样值得尊重。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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