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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一批人事任免
2021/12/29 16:14  扬州新闻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名单

  (2021年12月29日扬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任命:

  黄为民、范耘、高长明为扬州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平大春为扬州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免去其扬州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罗庆久为扬州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免去其扬州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职务;

  吴顺文为扬州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

  徐斌为扬州市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

  陈国祥为扬州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

  彭苏宁为扬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李晓钟为扬州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

  陈跃为扬州市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夏斌为扬州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陈荣为扬州市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台外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陈军为扬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免去其扬州市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

  刘洁、李明安、毕刚的扬州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职务;

  阚肖虹的扬州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王华平的扬州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刘焕琴的扬州市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孙玉培的扬州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刘柏的扬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吴焱新的扬州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周蕾的扬州市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郑国华的扬州市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台外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定任免名单

  (2021年12月29日扬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王庆伟为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免去其扬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

  徐永泰为扬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姚爱国为扬州市司法局局长;

  季培均为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免去其扬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长职务;

  刘忠华为扬州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夏正东为扬州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凌国栋为扬州市水利局局长;

  沈文杰为扬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长;

  凌卫东为扬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陈玲春为扬州市体育局局长;

  陈石为扬州市信访局局长;

  李宁为扬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

  盛维林为扬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决定免去:

  黄为民的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职务;

  王正年的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职务;

  朱建明的扬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职务;

  苏满满的扬州市司法局局长职务;

  范耘的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职务;

  彭苏宁的扬州市城市管理局局长职务;

  徐斌的扬州市交通运输局局长职务;

  康盛君的扬州市水利局局长职务;

  李桂山的扬州市体育局局长职务;

  高长明的扬州市信访局局长职务;

  吴顺文的扬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

  葛社清的扬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职务。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名单

  (2021年12月29日扬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任命:

  周旭为扬州市监察委员会委员;

  潘晓成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监察工作委员会主任;

  李恩东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监察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免去:

  李琪的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监察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免职名单

  (2021年12月29日扬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免去:

  方恒荣、刘爱武的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名单

  (2021年12月29日扬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任命:

  倪华为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免去:

  张晓强的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

  浦志强的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薛剑祥辞去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21 年12月29日扬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扬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接受薛剑祥辞去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并报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李玉明代理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职务的决定

  (2021年12月29日扬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鉴于薛剑祥同志工作变动,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决定接受其辞职请求,不再担任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扬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任命李玉明为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并决定其代理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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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顾志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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