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强制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市场机制加强防灾防损,降低风险发生概率,实现对风险的控制和管理。日前,在京出席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市第一医院副院长、心胸血管外科主任陈鑫,建议将发生灾害事故概率高、对公众生命财产会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实施强制保险制度。
2019年12月正式施行的《疫苗管理法》,不仅全面加强了疫苗的管理、保障疫苗的质量。还引入了商业保险,实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陈鑫代表认为,责任保险介入疫苗安全领域,不仅保障受害者及时得到经济补偿,而且通过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加强对疫苗产业链的风险管控,这也表明强制保险在人民生产生活领域已经产生了深远影响。
据了解,自我国第一部具备强制保险性质的行政法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2006年颁布实施以来,责任保险在相关领域已由“任意保险”向“强制保险”方向发展。目前,我国直接规定的强制保险约13种,包括法律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船舶油污保险”“煤矿企业职工工伤保险”,以及行政法规规定的“旅行社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等等。
由于强制保险具有较强的社会属性、不以营利为目的,在维护公共安全、参与社会治理、促进社会稳定发展方面有着突出作用。一方面能完善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还有利于减轻政府负担,解决政府“无限责任”与“有限财力”之间的矛盾。陈鑫举例说,2019年5月,南京市一公司厂房车间屋顶发生坍塌,造成17人受伤。这次事故损失金额442.26万元。但因为该公司因购买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出资赔付了300万元,大大减轻了企业经济负担,缓解了社会矛盾以及政府的经济压力。“对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与事故、整合社会治理与社会服务资源有着重要作用”。
由此陈鑫建议,修改有关强制保险的规定,适当扩大强制保险的范围。“可以有两种修改规定的方案。一是在《保险法》对强制保险作原则性规定基础上,同时规定由国家实行目录清单制度,将部分高危行业、公共营业场所、环境保护、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纳入强制保险范围,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二是考虑地域差异和各行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保险法》对强制保险作授权性规定,授权地方性法规结合具体实际和管理需要确定强制保险险种。”陈鑫代表说。
现行《保险法》于2015年4月作出第三次修正,陈鑫因此提出,如果修改《保险法》有关强制保险的规定时机尚不成熟,也可以将发生灾害事故概率高、对公众生命财产会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并且目前法律中已规定的保险,先行实施强制保险制度。比如将《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安全生产法》中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特种设备安全法》中的“特种设备责任保险”、《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确定为强制性保险。
此外,陈鑫建议进一步扩大安全生产强制责任保险行业覆盖面。安全生产事故不一定以高危行业为载体,电力、装卸搬运等存在较大危险的行业以及涉及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往往是事故多发主体。因此,扩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面是社会发展所需,力求全面实现“应保尽保”,真正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
通讯员 宁人宣
交汇点记者 陈月飞/文 曹伟/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