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代表委员 | 周岚:尽快理顺农房建设管理机制,助力乡村建设行动
2021/03/05 14:47  交汇点新闻  

  交汇点讯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并把乡村建设作为“十四五”时期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点任务。“乡村建设行动的内容综合丰富,其不可或缺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农房建设,它是农民群众世代传承的利益关切。”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常委、九三学社江苏省委主委、江苏省住建厅厅长周岚说,当前我国在农房建设、改造和功能转换过程中存在管理缺失问题,建议尽快理顺农房建设管理机制。

  周岚介绍,目前我国针对乡村建设管理的专门法律法规比较缺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其监管适用范围不包括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而国务院1993年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距今已二十多年,已不能适应乡村发展的现状要求。期间,部门管理职责也有所调整:2018年机构改革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已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调整至自然资源部门(据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城乡规划法》的修改);宅基地管理,已从原国土资源部门调整至农业农村部门。

  在现有的法规框架和部门职责下,农房建设管理涉及到多个职能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乡村建筑风貌的引导和农房建设质量的指导;农房建设离不开宅基地,宅基地管理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管理相关的国土空间规划和农房确权登记工作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周岚表示,相较于城市房屋建设管理,农房建设没有施工许可证的发放环节,唯一的行政许可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但目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主要考虑规划和土地相关事项。因此,新建农房建设质量管控缺少有效抓手,既有农房的改造及用途转换(包括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用房),也缺乏必要的管控手段。

  “当前农房建设及安全管理,存在着权责不清晰、权责不对等的问题,这一状况不利于下一步乡村建设行动的顺利展开和有效实施。”周岚建议,围绕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财产安全,结合“十四五”规划和乡村建设行动统筹谋划,尽快理顺农房建设管理机制。从依法行政的角度,建议国务院颁布《农房建设管理条例》或明确相关部门牵头制定部门规章。

  在她看来,关于新建农房,要尽快建立农房建设质量管控制度。方法一是从城乡一体角度,参照城市房屋建设管理,增设施工许可证发放环节;方法二是将施工许可相关内容,合并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环节。关于既有农房,需重点聚焦关注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用房。农房转为经营用途的,应要求经营人在开业前委托专业机构完成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留存备查。

  同时,她建议建立农房质量安全信息系统,结合正在开展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和农房确权登记等信息关联共享。此外,还应加强乡镇基层建设管理的队伍建设,加强对农民建房的技术指导服务,建立健全乡村建设工匠制度,确保有专业的力量支撑乡村建设行动的顺利实施。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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