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小玫委员:平台用工有契约不平等等问题,建议制定专项法规
2021/03/11 19:53  澎湃新闻  

  新型灵活用工,是应运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用工模式,它使企业得到低用工成本、高运营效率,劳动者则可低门槛就业。但同时问题频现,特别是从业者生存处境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从业者劳动权益如何保障?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澎湃新闻记者从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新闻中心获悉,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副主席、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高小玫提交了题为《规范平台用工 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的大会发言。

  高小玫指出,平台从业者无疑是以劳动(甚至是纯“体力”)获取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但是因为平台业态与传统业态的特征差异,平台从业者的劳动权益维护、社会保障问题严重。平台尚在发展中,用工模式多样复杂。企业以优势地位在劳动关系变化中的某些行为,需要严密关注。

  主要问题有:第一,平台用工契约不平等。如平台不断单方面地缩短系统中骑手的送餐时间,利用其优势地位单方面变更计酬标准等,从业者个体根本无力对抗,平台从业者明显处于劣势。

  第二,平台从业者基本社保缺失。作为事实的劳动者,平台从业者理应是社保参保对象。实践中探索了采用商业保险或鼓励平台从业者参加社会保险的特别政策,但至今很大部分仍未覆盖。

  第三,平台用工去劳动关系化。去年底平台骑手猝死、自焚等事件,将平台用工的一种新模式顶上风口。即接单平台将配送业务外包给第三方企业,外包企业招募骑手,但并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是要骑手去其它平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备领取工资,从而外包公司或用工平台得以与骑手签订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如此,关联链上的各个平台企业,与骑手都不存在劳动关系,平台用工模式通过“劳务化”演变为去劳动关系化。兜转之中,骑手失去法律上的劳动者身份,但自身并无从判断其风险及究竟。过程中骑手无论是否被迫,都有被蒙蔽之嫌。

  高小玫建议如下:一、规范平台用工合同。平台企业与从业者合同双方显著失衡,需要通过公共供给方式由政府出台规范性格式合同,使平台企业不得单方设定和任意变更合同条款,如计酬标准、工时标准等。可借鉴房地产交易《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做法,由商务部牵头会同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制订一系列平台用工合同示范文本,在全行业推行。对其中涉及从业者切身利益的条款,由公正第三方制订,防止具优势地位方滥用权利。

  二、制定平台用工专项法规。我国平台就业人数规模将近千万,已具备对这一领域用工出台专项法规的基础和必要性。可研究借鉴地方曾经的做法,认定平台用工为一种特殊劳动关系,从底线保护的角度对平台从业者的基本工时、工资等劳动标准做出规定。考虑平台企业的跨地区性,特殊劳动关系的主体可按属地原则,确定地区代理公司与从业者建立特殊劳动关系。

  三、构建平台用工社会保险。与制定平台用工专项规范同步,尽快建立平台从业者专项社会保险。以特殊劳动关系为基础,参考上海原有外来务工人员综合保险模式,设计包含职业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的平台用工专项保险。根据平台用工按单结算的特点,按日征收保险费用,由平台企业负责代征,统一转交社保基金管理。缴费主体可由平台企业与从业者协商,确定一方或双方共同承担。此过程中工会组织应积极发挥作用,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会建设,开展有效的集体协商。

  四、加强对平台用工的劳动监察。在当前,平台并平台链合谋,凭借绝对的强势地位,采取貌似合法的操作规避法律责任,致使平台从业者遭受不公。平台从业者主要来自于进城务工人员,组织化弱,其劳动权益需要得到公共权力的着重保护。应加强劳动监察,如严厉处罚企业在代收转交从业者保险费中的克扣等不法行为;特别要关注平台企业“去劳动关系化”行为,鉴别外包企业“招募”行为的性质,监察注册平台的资质、业务的实质性,对从业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予以必要提醒等。(记者 贺梨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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