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办法》在奖项设置、授奖数量、评审制度等方面作了哪些优化调整?2月27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省科技厅、省司法厅分管负责人进行发布解读。

为何要全面修订《办法》
科技奖励制度是党和国家为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2024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大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上强调,要完善科技奖励、收入分配、成果赋权等激励制度,让更多优秀人才得到合理回报、释放创新活力。
此次全面修订《办法》,是我省贯彻全国科技大会精神,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提高奖励质量和水平,发挥科技奖励对科技创新的引导和推动作用的重要举措,对建设高水平科技强省,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着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具有重要意义。
15年来《办法》持续改革完善
2010年,省政府颁布《办法》,设立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此后,又先后作了一些改革完善,如2011年增设省企业技术创新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2017年提高了一、二、三等奖授奖项目总数及一等奖占比,2018年增设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和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等。
这些改革举措及时回应了全省科技创新发展需求,有效激发了全省科技创新活力,结合新形势新要求,有必要通过修订《办法》加以固化优化,为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全面修订后《办法》包括五大内容
省司法厅副厅长顾爱平介绍,新修订的《办法》共6章37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原则和导向,优化省科学技术奖的奖项设置,完善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程序,健全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机制,强化省科学技术奖的监督。
《办法》强调,省科学技术奖应当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江苏发展,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激励自主创新、突出价值导向、鼓励开放合作,注重成果质量和贡献。
《办法》明确,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设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五大奖种。其中,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数量不超过2个;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300项;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个人或者组织不超过10个。
奖项设置有四大变化及亮点
省科技厅副厅长赵建国介绍,全面修订后的《办法》在奖项设置上有四大变化及亮点——
一是将对科学技术成果的奖励分设为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激励科技工作者潜心基础研究,产出更多重大原创突破。
二是在保持每年授奖项目数量300项不变的基础上,将一等奖由不超过45项提升至不超过60项,二等奖从不超过90项提升至不超过120项,进一步增强省科技奖“含金量”。
三是进一步放宽对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完成人的限制,鼓励本省的单位、科研人员与外省的单位、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技合作,营造开放合作的创新生态。
四是进一步鼓励外国组织来苏开展研发合作和科技交流,将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对象由“外国人”调整为“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通过优化评审提高公正性和权威性
《办法》明确,省科学技术奖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
为进一步提高奖励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我省将成立“三个委员会”:组建由专家、学者以及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的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监督工作。
《办法》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下一步,我省将制定出台《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明确各奖项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提名和受理条件、评审工作流程、异议处理与监督等内容,为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各项活动提供实施依据和遵循。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蔡姝雯 王慧云 /文 孙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