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常委、香港中华总商会会长蔡冠深关注“港资港法港仲裁”相关领域,并建议由国资委牵头,推动国企优先选择香港法律及仲裁服务,或可探讨推动国企及大湾区企业,在与香港企业进行业务合作时,选用香港法律和仲裁服务,以及扩大“港资港法”适用范围至大湾区更多城市;设立“粤港澳商事法律服务中心”,整合三地资源。

蔡冠深认为,当前,国际经贸环境复杂多变,进一步深化内地与香港法律合作、推广“港资港法”“港资港仲裁”模式,既是维护香港繁荣稳定的重要举措,也为服务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战略需要。
他建议,或可由国资委出台专项文件,明确鼓励国企与港资企业合作时,可选择香港法律作为合同适用法律,并以香港作为仲裁地;另探讨推动国企及大湾区企业,在与香港企业进行业务合作时,选用香港法律和仲裁服务。此外,可联合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编制适用于内地与香港商事合作的标准化合同文本,加入香港法律适用条款及仲裁条款,供国企参考使用。
此外,他提到,在商务部主导的对外投资合作指南中,考虑加入“推荐选择香港法律及仲裁”专章,引导国企在海外项目主动与外方协商采用香港法律和仲裁地。对成功推动外方接受香港法律及仲裁机制的国企,给予海外项目风险补贴或税收优惠。
据悉,“港资港法”措施的适用范围已由深圳前海扩展至深圳市和珠海市。蔡冠深建议由中央授权,推动澳门及大湾区内地九市借鉴深圳前海、珠海横琴的“港资港法”试点经验,允许符合条件的港资企业在民商事合同中约定适用香港法律,并推动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港资港法”合同的认可及执行规则。
他建议,可探讨建立大湾区法律协作平台,通过设立“粤港澳商事法律服务中心”,整合三地律师、仲裁员资源,为选择香港法律的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审查及争议调解服务,支持更多大湾区城市与香港共建“法律人才培训基地”,培育熟悉彼此法律规则的专业人员。
此外,蔡冠深还希望,国家在编制“十五五”规划过程中,用好香港在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独特功能优势。比如借助香港对接国际高水平标准的能力,建立行业标准转换与认证平台;以及借助香港会展及专业服务优势,满足内地企业出海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