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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询问女性求职者婚育情况,多地工会发布法律监督提示函

“三八”妇女节过后,湖南省总工会发布的一则女职工权益保障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受到外界关注,其中就禁止职场性别歧视提出多项要求。

提示函提醒,根据国家法律和《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湖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规,全省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用人单位录(聘)用女职工应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合同或协议中应具备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孕期、哺乳期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多地工会发布法律监督提示函

据媒体报道,不止是湖南省,“三八”妇女节期间,国内多地工会等劳动权益保障部门都发布了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要求保障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青海省总工会也要求,全省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男女平等原则,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工会表示,用工单位要依法招用劳动者,不对劳动者民族、性别以及恋爱、结婚、生育等方面进行就业限制。福建省总工会提出,要将有关平等就业、职业发展、薪酬待遇、生育保护、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等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条款。

女性求职者在找工作时遭遇性别歧视,近年来已多有媒体报道。智联招聘日前发布的《2025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显示,在女性遭遇职场不公现象中,“求职被问婚育”居于首位,该现象占比为62.5%,高于去年的48.8%。同时,在调研职场性别不平等原因时,有65.8%女性认为首要因素为“生育是女性摆脱不掉的负担”。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促进充分就业、提高就业质量,坚决纠正各类就业歧视。就业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核心议题之一,也是两会代表委员们关注的焦点。

全国人大代表、厦门大学社会科学研究处处长潘越表示,目前市场对女性的刻板印象依然存在,使得女性在创业、就业、升职方面面临不公平待遇,应完善和优化女性职业发展平权保护机制,尤其是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全国政协委员、湖南师范大学副校长谢资清也呼吁,应充分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利,提振育龄夫妇生育意愿。

入职要求孕检,法院这样判

职场女性在求职面试和具体工作中可能面临诸多不公平待遇,其中很多涉嫌违法。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女性因婚育问题遭遇就业歧视的判例。

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自2021年起,多地均有女性因婚育问题将企业告上法庭。

据南方周末报道,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3年度十大涉民生典型案例中就有这样一个判例。2023年6月,严女士收到一家公司发来的入职通知,告知她应聘上了财务主管的岗位。除薪资、报到时间等信息外,通知还要求严女士提供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查(HCG)报告。该检查通常用来诊断是否怀孕。

严女士向原公司辞职,但做HCG检测时发现自己怀孕,于是将这一情况如实告知新公司。几天后,公司突然通知严女士,因规划调整岗位取消。但在其他平台上,该公司仍在发布相同岗位的招聘信息。

严女士以该公司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恶意取消岗位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将孕检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得知应聘人员怀孕后,企业又恶意取消招聘岗位,存在就业歧视行为,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赔偿严女士相关损失3万余元。

(综合:界面新闻、长沙晚报、央视新闻、南方周末)

责编:钱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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