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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可申请补助 两部门明确补助标准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好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通过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安排资金,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给予补助,并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适当补贴。

 

明确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范围

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服务对象范围主要是: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
  • 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照护范围。

 

合理确定集中照护服务和补助标准

各地应按照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要求,合理确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

 

原则上,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的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选择养老机构并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并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因身体状况、经济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停发补助金。

 

养老机构不得区别对待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

各地民政部门要主动公示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选择适合的养老机构。

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不得采取分灶吃饭、分区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县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并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贴。

 

严格监督管理 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和使用高效

民政部、财政部要求,各地要严格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和使用高效,如发现套取骗取、挤占挪用、截留或滞留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追回相关补助资金。

(总台央视记者 李玉梅)

责编:周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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