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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因工死亡,试管婴儿能申请抚恤金吗?法院判了

交汇点讯 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5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事例,其中涉及一起试管婴儿享受抚恤金待遇案件。

陈某与郭某婚后因不孕症就医,冷冻9枚胚胎。在胚胎移植前,陈某因工死亡,被认定为工伤。随后,郭某接受胚胎移植生下陈小某,并销毁剩余胚胎。

2024年5月,陈小某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遭某社保中心拒绝,理由是陈某死亡时,陈小某为体外受精胚胎,不属于遗腹子女范畴,不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供养亲属定义,社保中心作出《不予支付决定书》。陈小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未成年人权益应平等保护,不因孕育方式差异而有别。陈小某通过胚胎移植出生,与遗腹子一样,属于依赖职工经济供养的子女,因父亲去世失去经济支持,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制度救济 “持续性供养关系中断” 的情形。因此,法院判决陈小某属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应享受抚恤金待遇,支持了陈小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以行政判决明确,胚胎移植技术出生且在职工工亡后出生的子女,依法享有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普及的当下,部分法律法规难以及时覆盖新兴医学实践带来的新问题。本案从工伤保险制度立法目的出发,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生命尊严的前置性保护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完善了司法裁判规则,保障了此类未成年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彰显了“幼有所育、弱有所扶”的司法温度。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

责编:艾陆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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