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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长江黄河生态保护补偿 五部门发布实施方案

今天,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国家林草局联合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大江大河干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

根据实施方案,要推动建立全面覆盖、权责对等、共建共享的大江大河干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现生态产品供给地与受益地良性互动,真正让保护者、贡献者得到实惠。

  • 坚持统筹协调,全流域推进。中央财政积极发挥协调引导作用,在长江、黄河干流建立统一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组织相关省参与,实现经济利益省际合理横向转移。积累经验后,逐步推广至其他重点流域。
  • 坚持权责对等,地方可负担。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保护、谁受益”,聚焦流域水质变化情况,科学界定流域省责任和义务。坚持低起步、缓调整,每三年开展一次政策评估调整,合理确定补偿指标和资金规模,确保与水生态环境保护形势相适应、地方财力可承受。
  • 坚持结果导向,务求实效。锚定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生态水环境持续改善目标,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资金管理全过程,强调成本效益、硬化责任约束,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到2027年,长江、黄河干流统一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成并稳定运行,主要一级支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建立。

到2035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全面覆盖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干流及其重要支流,补偿内容更加丰富、方式更加多样、标准更加完善、机制更加成熟。

  • 从实施范围来看,先聚焦长江、黄河干流流经省,其中长江流域具体包括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黄河流域具体包括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山西省、河南省、山东省。后续根据政策效果,适时将其他重点流域省纳入实施范围。
  • 从主要措施来看,统一核算补偿资金。分别从空间、时间两个维度,依据各省干流入境、出境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变化以及本省干流全部断面水质较以前年度变化情况,统一核算各省出资或受偿金额。根据政策效果适时调整补偿资金规模。水质指标选取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三项污染物指标,权重分别为30%、30%、40%。

此外,实施方案还对规范资金缴纳划拨程序、创新资金使用管理措施、落实保护治理任务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总台央视记者 王楠)

责编:戴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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