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与法|为了自保,在自己家房前屋后装5个摄像头,有问题吗?
2023/08/17 09:29  新华报业网  

  在自家房屋周围装了5个摄像头,被邻居告上了法庭。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

  摄像头惹来的官司

  陆某与朱某两家是邻居,朱某家紧挨陆某家西侧,而朱某家的西侧则紧挨陆某亲家的房屋。两家南、北均有一条弄堂,弄堂东侧与一条河流相邻,西侧通向大路。陆某每次回家,必须经过朱某家的房屋门口或房屋北侧。陆、朱两家也都在房屋北侧开设了北门。

  2021年11月的一天,陆某的外孙李某与朱某的妻子葛某因琐事发生争吵。李某用力摇晃葛某家不锈钢大门,导致大门变形,李某被派出所罚款500元。

  民警刚离开,李某的妻子就开始辱骂朱某夫妇,后派出所对李某妻子的行为给予罚款200元。

  此后,李某的岳母在公安民警处警过程中,又两次辱骂朱某家,被处以罚款500元。

  李某的岳母不服,先是提出行政复议,后来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

  两家的矛盾愈演愈烈,朱某夫妇从自身安全角度考虑,在自家房屋门前东、西、中三个方向都安装了摄像头。但夫妇俩想想还是不放心,又在房屋的东北角、西北角分别安装了一个摄像头。

  陆某发现后,把朱某夫妇诉至法院,请求拆除这5个摄像头。

  邻居要求拆除一审被驳回

  陆某认为,朱某夫妇安装的摄像头拍摄范围包括陆某房屋前后两条弄堂,摄像头可覆盖范围西至弄堂口、东至河塘边,相较其他公共空间,该弄堂通行人员较特定,即陆某及其家人、亲友,该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朱某夫妇辩称,双方有过多次矛盾,之前因为没有监控被陆某的家人伤害过多次,也曾被陆某一家诬陷偷东西,其安装监控并非为了获得陆某的隐私,也无窃听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得已而为之。

  法庭上进行了现场演示,所有摄像头演示的画面均未摄到陆某家院内及屋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安装的摄像头所拍摄的区域为南北两个弄堂,弄堂系公共区域,人员往来较多,不只针对陆某一家人,故不具有特定性,摄像头也未能拍摄到陆某家院内的情况。

  同时,本案双方当事人积怨较深,双方为此多次报警、诉讼,朱某夫妇安装摄像头亦是为了其自身的安全及相应的财产安全。因地理位置的特殊性,陆某回家必经朱某夫妇的家门前,如陆某及其家人正常行走通过,也只记录了陆某及家人出入弄堂的信息,该信息不具有私密性。

  一审法院还认为,即便陆某及其家人经过弄堂出门、回家的信息具有私密性,但陆某的家人曾侵犯了朱某夫妇财产权及人身权,从避免双方再次发生纠纷的角度来看,陆某亦应对朱某夫妇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

  过渡空间的隐私也受保护

  陆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为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可以安装监控,但拍摄范围应限制在合理范围内,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朱某夫妇事先未经陆某同意安装了可拍摄弄堂全貌的摄像头,虽南北两弄堂为陆某、朱某夫妇及弄堂南北邻居共同使用,但相较其他社会公共空间,上述两弄堂通行人员更为特定,也为陆某回家的必经通道,弄堂内的行为与其个人日常生活紧密相连,与完全开放的公共空间不同,属于公共空间与彻底的私人空间之间的“过渡空间”,该“过渡空间”内的行为若涉及到隐私权的,也应得到保护。

  南通中院认为,朱某在此处安装的摄像头即使未直接正对陆某家的大门,但可拍摄到陆某日常出入情况,可记录陆某的出行规律、人员流动、社交关系,可记录陆某不愿为他人知悉的个人信息,对陆某心理造成被监控的负担,朱某夫妇在采取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安全措施时超出了合理限度,具有过错,侵犯了陆某的隐私,故对陆某要求拆除摄像头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同时,上述摄像头已经拍摄到的关于陆某的视频应被删除。

  法官说法

  公民行踪信息属于隐私权保护范畴

  “日常生活中,摄像头已经随处可见。公共场合的摄像头能带来安全感,私人领域的摄像头却让人感到不安。”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杨盛介绍,《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而个人信息就包含行踪信息。

  杨盛说,隐私的核心属性为被自然人隐藏或不欲为外人所知晓,但隐私并非只存在于私人生活领域,公共领域也可能存在隐私,如果在公共领域对他人的生活习惯、私密信息和活动行程持续性窥探和侵扰,仍构成侵犯隐私权。

  在个人信息中,行踪信息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并知悉该自然人的生活状态、生活规律,行踪信息泄漏将导致个人处于被他人“监控”的状态,私人生活空间可能受到侵扰,故行踪信息属于隐私权保护范畴。

  “现如今,许多居民为保护自身居住安全选择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对自家门口楼梯间及部分楼道范围进行监控记录。虽然住房楼梯间并不是彻底的私人空间,但往往会发生大量的私人活动,因此,居民出行此场所也应当享有充分的隐私权。”杨盛提醒,每个公民应增强个人隐私保护意识,树立正确的隐私权观念,在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注意保护他人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如确实需要在家门口安装类似的摄像头,应该提前和邻居做好沟通并征得对方同意,同时保证监控设备拍摄记录的范围属于自有空间,避免造成邻居心理上的反感和不悦,尽最大限度做到不影响他人私生活安宁。(据南通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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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应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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