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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布5起安全生产举报典型案例:举报有奖,这些人被奖励7.9万元
2023/10/26 10:21  新华报业网  

  近日,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公布5起安全生产举报典型执法案例,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鼓励群众举报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问题,及时发现、制止和打击违法行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全民安全防范能力和学法守法意识。

  案例一

  2023年3月27日,无锡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接到江阴市汉中机械有限公司车间内有多名无证焊接人员从事焊接作业举报,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公司现场调查核实。现场查获任某兰、陈某琴、邱某鹏、黄某国4名员工无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正在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执法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对该公司依法立案调查。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7.7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无锡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相关规定,给予该举报人11625元人民币的奖励。

  案例二

  2023年2月23日,徐州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丰县丰源特种气体有限公司新建气体厂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施工,人员安全有序撤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6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张某作出罚款2.4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同时,徐州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相关规定,给予该举报人27675元人民币的奖励。

  案例三

  2023年3月6日,扬州市宝应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江苏三宝药业有限公司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受伤,执法人员赶赴企业现场进行核查。经调查证实,江苏三宝药业有限公司将喷淋塔检维修作业外包给昆山市振东化工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该企业立即停止检维修外包作业。

  江苏三宝药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扬州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7500元人民币的奖励。

  案例四

  2023年5月30日,根据群众举报江苏盛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线索,泰州市应急管理局立即指派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对承租单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铸造车间现场2名焊工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作业、杨某未取得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证书、5吨中频炉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等违法行为,均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置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相关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第七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6.9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杨某作出罚款3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相关的规定给予举报人2.92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案例五

  2023年7月,宿迁市泗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来安街道安监办工作人员对泗阳县来安美之兰超市进行举报核查,现场发现该超市货架以及超市门前的厢式货车内存放有烟花爆竹,超市经营者张某砚并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查扣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经调查取证,张某砚因受利益驱使,于6月份从入户推销人员手中购买烟花爆竹进行售卖,截止检查时暂未卖出,无违法所得。

  张某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张某砚作出罚款2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宿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3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卢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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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雨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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