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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好意搭载、勇于助人撑腰,江苏第八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出炉
2023/09/28 11:28  交汇点新闻  

  9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司法案例研究基地发布第八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解读案例背后的文化价值,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融合。

  案例一:非遗绒花作品被抄袭,保护传统技艺守传承

  裁判事项:赵某是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绒花制作技艺代表性传承人,他创作了“福寿三多”绒花作品,并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某公司制作并通过淘宝店铺等渠道销售的绒花制品,与赵某作品相似。赵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停止侵害其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法院认为,赵某在传统创作题材的基础上进行了个性化创作,形成了具有独创性表达的新绒花作品,该作品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某公司销售的绒花产品,与赵某绒花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侵害了赵某绒花美术作品的复制权等著作权,遂依法判决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价值:“人间巧艺夺天工。”传统技艺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烙有深深的民族印记。绒花是南京具有代表性的、极具地方特色的传统手工艺品,被列入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始于精作,终于坚韧。绒花纯手工制作,工艺繁杂,依靠代代手工艺人口传心授,凝结了他们的心血和智慧,每一道工序都是岁月的积淀,不仅体现了历史文化艺术价值,也具有市场经济价值。非遗传承人在实践中通过自己独特的智力付出为非遗注入时代特征,法律对其独创性部分的知识产权应予以保护。非遗传承任重而道远,本案判决有力保护了指尖上的非遗珍萃。

  (案例来源: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案例二:定向师范生考试作弊被取消资格,法院判决护师德

  裁判事项:何某经高考被某学院录取为定向师范生,与县教体局签订了《定向就业协议书》。因何某在期末考试中作弊,学院作出留校察看处分,并向县教体局发函,建议取消何某乡村定向师范生资格。县教体局复函表示同意。何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县教体局撤销该复函,恢复其定向生资格,并为其安排就业。法院认为,省乡村教师定向培养政策中明确,“违反培养院校纪律,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属于应取消定向师范生资格的情形,县教体局作出同意取消的回函并无不当,遂依法判决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价值:“古之学者必严其师,师严然后道尊。”教师是立教之本,师德是教师之魂,诚信是师德之基。春风化雨,立德树人,教师的一言一行对学生的成长有潜移默化、不可估量的影响。乡村青年教师尤其是乡村振兴的未来与希望,需练就高尚品行和过硬本领。本案中何某考试作弊不仅严重违纪,更有悖师德,理应被取消乡村定向师范生资格。本案判决告诫有志于从事教师职业者务必严格自律,德才兼备方能为人师表。

  (案例来源: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案例三:好意搭载邻居出行反被告,法院判决不担责

  裁判事项:王某应邻居张某请求,驾驶机动三轮车带其外出办事,张某回家后身体不适就医,被诊断为高血压引发脑出血,数日后病情恶化去世。张某家属认为,张某死亡是乘坐王某车辆颠簸所致,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被拒后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张某搭乘王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外出期间并未发生意外,安全返程后在家突发疾病死亡,与王某驾车行为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属于意外事件,王某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驳回张某亲属的诉讼请求。

  案例价值:“善人者人亦善之。”崇德向善、团结友爱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邻居之间免费搭乘本是好意施惠,而非谋取私利,本案中,乘车人不幸病逝为自身疾病所致,家属纵使悲伤哀痛,也不该强行怪罪于驾车人。善心应当保护,善举应予褒扬,本案判决弘扬了守望互助、与人为善的文明风尚,让人们积极伸出援手而无后顾之忧,也有助于构建和睦相亲的邻里关系。

  (案例来源:涟水县人民法院)

  案例四:助人反被诉损坏财物,法院判决伸张正义

  裁判事项:一天夜里,林某散步时看到男子宋某扇打一女子,林某上前劝阻,与宋某发生肢体冲突,其间宋某手表摔落受损。宋某当场向林某索赔无果后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林某作为路人,及时采取行动阻止暴行,保护可能受到侵害的弱者,该行为应予肯定,不应对林某苛以过高的注意义务,且无证据证实宋某手表受损是林某故意所致,遂依法判决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价值:“见义敢为,不计祸福。”为他人安全挺身而出,为社会安宁赴汤蹈火,始终是中华儿女敬重和追求的崇高品行。如有更多勇于相助的人,定会减少很多欺凌弱者的暴行。若对行正义之举的英雄过分苛责,怀良善之心的好人将畏首畏尾。一人兴善,万人可激。本案判决遏制恃强凌弱之风,传播乐于助人之善,有助于弘扬社会正气,鼓励人们共同守护社会秩序。

  (案例来源: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例五: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利用自媒体诈骗被判刑

  裁判事项:郦某通过抖音等平台发布短视频,谎称自己是律师、房地产老板,鼓吹其“路子广”,能帮他人拿到工程款、解决土地纠纷等疑难问题。后郦某向16名被害人保证能办成所托之事,并要求对方支付预付款,涉案资金累计达15万元。法院认为,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价值:“法者,天下之度量。”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虽然自媒体利用的是网络空间,但是其自由并非无边界,应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和限制。在网络平台使用自媒体账号,采用虚构身份、吹嘘能力的方式,骗取公众信任以实施诈骗,这不仅扰乱了网络空间秩序,更触犯了刑法底线,理应严惩。本案判决告诫人们在共享网络“红利”的同时,需守法守规,才不致身陷囹圄。

  (案例来源:盱眙县人民法院)

  案例六:赌资非合法债务,恶意借贷不保护

  裁判事项:夏某在赌场输光自带赌资后向在场的杨某借钱,杨某分六次借给夏某3万元现金供其继续赌博,并收取高额利息。后杨某催要该借款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夏某归还借款及利息。法院认为,杨某明知所借资金是用于赌博,但为赚取高额利息,为夏某参与赌博提供资金条件,促进赌博行为的发生,故3万元款项应认定为赌资,不受法律保护,遂依法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价值:“不义之财,非吾有也。”贪婪之心蔽目,懒惰之心蒙智,赌博危害社会,为法律明文禁止。本案中杨某虽然没有直接参与赌博,但向赌客出借资金从中谋利,无疑是为赌徒一夜暴富的黄粱美梦“添砖加瓦”。见不义之财勿取,遇合理之事则从。本案告诫公众,法律只保护公民的合法正当权益,不义之财虽取之快捷,但终究是竹篮打水,要自担损失。

  (案例来源: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七:擅挖坟墓不遵风俗,家属起诉获得赔偿

  裁判事项:齐某父亲的坟墓在某公司项目施工范围内,某公司发现有坟墓阻碍施工,因不知该坟墓所葬者亲属情况,故通过当地居委会联系他人开挖坟墓,之后将棺木暴露在外,直至次日上午才就近重新掩埋安葬。齐某知晓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和居委会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实施挖坟迁坟行为未征得死者亲属同意,导致死者近亲属未能依据当地风俗举行祭祀仪式,还将棺木长时间暴露在外未及时掩埋,均明显违背当地风俗,遂依法判决某公司和居委会向齐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价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按照中国传统伦理观念和丧葬习俗,坟墓是逝者安息的宁静之所,是生者慎终追远的重要寄托,具有一定的人格象征意义。本案中,行为人未经死者亲属同意且未通知其亲属到场,就擅自开挖坟墓,且未及时掩埋棺木,导致存放遗体的棺木较长时间暴露在外,明显违背了公序良俗,对死者近亲属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本案判决警示众人,处分涉及他人精神利益的事项应充分尊重公序良俗。

  (案例来源: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案例八:百年古树致房危,能动司法解民忧

  裁判事项:年过古稀的赵某屋后有一棵八百多年树龄的古银杏树,随着树枝不断生长,房屋安全受到巨大影响,被鉴定为危房。经协商,镇政府同意按照政策安置赵某。赵某认购了某安置房,但双方因补偿数额未达成协议,赵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镇政府办理安置搬迁手续并赔偿损失。法院认为,赵某居住安全存在隐患,安置赵某刻不容缓,遂向镇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希望其主动适用自我纠正机制,更加灵活地补偿安置赵某,避免案件久拖不决。镇政府采纳司法建议,与赵某达成和解,镇政府在一个月内为赵某提供安置房,危房交由镇政府处置。

  案例价值:“亭亭最是公孙树,挺立乾坤亿万年。”古树名木是自然与文化的“双遗产”,银杏树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被誉为“中国人文的有生命的纪念塔”,在民间有福寿绵延的寓意,还象征着百折不挠的坚韧品质与昂扬向上的奋斗精神。八百多年树龄的古银杏树见证了历史的兴衰与荣辱,却影响了老百姓的生活,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间的冲突。在不违反法律规范的前提下法院能动司法,积极行使自由裁量权,既解决了老人住房的燃眉之急,又保护了古树名木,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依法能动履职的责任与担当。

  (案例来源: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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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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