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店招含有“青花椒”三个字,四川多家餐馆被上海某公司起诉,理由是侵犯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
青花椒是常见调味料,若注册成商标就不许其他商家使用,不仅过于霸道,也有违商标保护的初衷。按商标法规定,通用名称虽可跨类别注册,但注册者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联想到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引发的商标维权诉讼,这种先抢注通用名称为商标,再撒网维权的方式,怕不是已成某种“生意经”。商标注册应有规矩,权利保护也有边界,“碰瓷式”维权频发,迫切需要相关部门堵住法律漏洞,回应好社会关切。
文/袁媛 图/张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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