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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琳受贿案一审宣判

  2021年11月30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镇江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琳受贿案,对被告人陈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对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20年,被告人陈琳利用担任镇江市丹徒区区长、区委书记,镇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案件处理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69万余元,其中收受价值400万元财物属犯罪未遂。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部分犯罪系未遂,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顾志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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