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家广告公司的负责人陈女士被前员工李某告了,理由是“无故降低工资”。但是在处理这场劳动纠纷的时候,陈女士发现李某近年来已经告了7个“老东家”,甚至同一个法院同一个法官的手上就有李某前后两个案件。对此,陈女士怀疑李某涉嫌“劳动碰瓷”。
疑似“劳动碰瓷”,一员工连续告了7个前东家
陈女士在南京雨花台区开了一家广告公司,一共十来个员工。她回忆2021年7月李某来应聘广告设计,谈的薪资每个月在1.3万元左右,并根据工作量和客户的满意度上下浮动。前9个月,李某表现很正常,工作甚至可以说是“出色”。但是后三个月,他仿佛变了一个人,工作进入“摆烂”状态,设计稿延迟不交,或者交上来也没办法用,屡屡得罪客户……因为工作效率低下,还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最后三个月李某每个月只拿到了四五千元。
2022年7月一年期满的当天,李某立即辞职,随后以“无故降低工资”为由将陈女士告上法院,并索赔10万元。一直到今年10月份,双方才以6万元达成了庭外和解。而陈女士得知李某又告了下一家老板,索赔的劳动补偿金高达12万元。巧合的是,这两个案子都在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同一个法官手上审理。

在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陈女士发现,李某对劳动法研究得非常透彻,时间卡得也很准。他在近几年已经告了7个前东家,全是以劳动仲裁、起诉的方式,要求这些单位支付远超过他工资报酬的经济赔偿金、补偿金等。为此陈女士非常气愤,她认为李某的行为涉嫌“劳动碰瓷”,对于这种目的不纯的劳动维权,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对此,国浩律师事务所索明瑜律师表示,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的,所以一旦真的存在用工不规范的情况,劳动者依法是可以索赔的。即使同样的事情发生两次、三次甚至更多,也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是“碰瓷”。因此法律上对所谓“职业碰瓷”很难认定,实践中取证也不容易。
小微企业成为“劳动碰瓷”重灾区
随着我国劳动者的素质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中。不过,近年来为不法获利走“捷径”,职业“碰瓷”的案例也开始抬头,其中用工不规范的小微企业成了碰瓷“重灾区”。
例如,今年2月份南京就判了一例典型的“劳动碰瓷”案例。南京的张某2018年至2021年先后入职7家用人单位,其中6家为饮品店等小微企业。张某在这些单位的工作时间最短3天最长24天,无一例外均发生劳动争议,并提起了诉讼,要求这些单位支付远超过他工资报酬的工伤待遇、经济赔偿金等。例如,上班3天索赔16万5000元,上班7天索赔18万6360元。据了解,七家用人单位之间没有任何关联,但是张某都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考勤制度,没有履行劳动合同意愿,诱导用人单位对其作出辞退处理等。对此,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滥用诉讼权利,构成恶意诉讼。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二审。今年2月16日,南京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践中最为常见的“碰瓷”类型就是拒签劳动合同后索赔双倍工资。江苏法院曾发布这样一起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2019年,朱某入职某公司从事勤杂工、装卸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发生争议,朱某申请劳动仲裁,索赔二倍工资及拖欠的工资。朱某从2016年12月开始,频繁在多家民营企业应聘工作,工作时间短则半年,长则一年多,离职后均以类似理由多次向仲裁机构和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索赔金额远超其工资收入。最终法院驳回其关于二倍工资的诉请。
苏州中院也在近期发布一例“劳动碰瓷案”。2017年至2020年期间,赵某先后入职多家公司,每次工作半年左右即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随后多次申请仲裁索赔,相关诉求均获得支持。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行为违背诚信原则,不应为法律所支持与鼓励。故法院判决太仓某机械部件公司无需支付赵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劳动碰瓷,倒逼企业规范用工
记者在百度上搜索“劳动碰瓷”相关内容,随即跳转出“劳动碰瓷怎么判定”“劳动碰瓷可以报警吗”“劳动碰瓷构不构成犯罪”等相关词条。碰到劳动碰瓷的如何维权,也成为广大中小企业者头疼的事情。
“小微企业现在生存本身已经很艰难,如果碰到‘劳动碰瓷’的,更是雪上加霜。”陈女士表示,她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劳动者“信用”监管,一旦有“劳动碰瓷”行为发生,应该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让企业用工者可以避免被碰瓷。
江苏省高院一位法官则表示,在对“职场碰瓷”依法当头棒喝的同时,也要对企业执行劳动合同法时刻意打“擦边球”的不规范用工行为依法惩处,倒逼企业规范用工,让碰瓷者没有“空子”可钻。法官建议,企业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用工、规范管理的同时,可以通过背景调查等方式对员工以往的工作情况进行审查,作为判断是否录用该员工的依据,“用人单位规范用工是遏制劳动‘碰瓷’现象的关键所在。”
索明瑜律师介绍,“劳动碰瓷”很难界定,如果实践中真的有遇到“职业碰瓷人”,需要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才能进行下一步的认定,如果演变至刑事案件,当事人则背了案底。
据了解,尽管劳动法暂时不能及时对“劳动碰瓷”加以有效规制,法院对劳动者此类行为的判决也往往为“驳回诉讼请求”,但各地都有出台相关建议来对此进行规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发布防范和整治劳动争议虚假诉讼的工作指引,为全面防范和整治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虚假诉讼、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提供了法律支撑。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刘海琴 应巧玲 于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