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老李是同小区的业主。一天,小王将车停在了新建的公共停车位上。老李认为,自己的车子在改建前就停在这,对车位有专属使用权,二人因此起了争执。
第二天,老李开车横在小王车辆的前方。小王要求老李挪车,老李不肯,谁调解都不听,先后用4辆车堵住小王的车,时间长达一年多。
小王将老李告到法院,希望老李挪车,赔偿自己打车费、车辆保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并书面道歉。
一审法院判决,老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小王打车费损失及车辆保养费。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南京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于英杰 应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