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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冒用他人身份入职后遭受工伤,公司要赔钱吗?

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被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卧床四年,但工伤保险待遇迟迟没能得到解决,问题竟然出现在她的“身份”上……

“四年了,我们总算拿到了工伤保险医疗补助,可以继续接受治疗了,这样的结果我们很满意!”日前,陈女士的丈夫给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文雅打来了电话,激动之情溢于言表。

而这笔“救命钱”的索赔过程可谓是一波三折。

2019年12月,陈女士在上班途中发生严重交通事故,经鉴定为重度颅脑损伤致残一级,卧床至今。突如其来的变故,让本就拮据的家庭雪上加霜。

法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可申请工伤索赔。事故发生后,陈女士所就职企业第一时间派人了解事故情况,并指导陈女士家属提交事故相关材料,配合企业申请工伤认定。然而企业突然被社保中心告知,实际劳动者姓名错误,不予认定工伤。

原来陈女士在入职时听说企业有年龄要求,故而冒用了妹妹的身份,并一直使用妹妹的身份工作至事故发生。

企业咨询了社保中心以及劳动仲裁部门,均被告知无法以陈女士妹妹名义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是以陈女士本人名字申请,则需先行确认陈女士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变更社会保险人员信息。

为了能认定工伤,企业积极向法院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诉讼并获法院支持。2020年6月19日,企业正式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认定陈女士构成工伤。随后,企业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社保中心认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起点时间应当以申请日期2020年6月19日为准,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等应由企业承担。理由是企业未依法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企业则认为陈女士系冒名入职,需要经过劳动关系确认及社会保险变更程序,导致企业无法在30日内提出申请,并非公司怠于履行责任,不应该承担这种“惩罚性”赔偿责任。

争议就这样持续了4年。2023年2月,因多次索赔无果,陈女士的丈夫以妻子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将社保中心和企业诉至法院。

今年4月,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在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履职中,发现了陈女士诉社保中心一案线索,并进行了受理审查。

经走访调查,检察官发现企业在法定期限30日内已积极履行工伤申请职责,证实本案因冒名入职、疫情等原因,客观上导致企业无法在30日内实质性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检察院组织开展公开听证

为确保办案工作更加公开公正,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组织双方进行公开听证,邀请人民调解员、有多年行政审判工作经验的退休法官担任听证员,经听证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企业理由客观正当。结合听证意见,该院建议社会保险部门依法善意履职,切实保障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社保部门采纳,而后启动了陈女士的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工作。

以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联合法院召开案件协调会,现场向陈女士的丈夫说明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结果及依据,并对生活困难的陈女士予以司法救助。社保中心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8万余元,最终陈女士撤回起诉,这场持续4年的行政争议得到化解。

案件结束了,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并未停下脚步。因涉案企业为辖区内大型台资企业,用工数量大,职工冒名入职情况时有发生,给企业管理和社保业务经办带来难题。结合案件成因,检察机关向该企业发出强化入职资料审核和背景审查,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申请流程的检察建议,获企业认可。

检察官提醒

在本案中,陈女士的问题虽然得到了有效的解决,但是她也为冒名入职付出了巨大的时间成本和法律成本。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入职,会增大用人单位的风险,劳动者自身权益也很难得到法律保障。劳动者只有以真实身份参与劳动、合法获得报酬,方可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责编:应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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