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日报财经讯 A保理公司于2020年及2021年分四次向B建工公司发放共计2.246亿元保理融资款,约定一定期限内归还上述款项,各笔业务中均有自然人作为共同被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B建工公司并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催告未果,A保理公司选择诉诸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最终,在保理纠纷工作室的诉中调解工作下,部分担保人同意承担还款义务,与保理公司达成还款合意。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12月1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这一案例就是出自新闻发布会上对外发布的调解成功的典型案例。

近年来,商业保理纠纷案件逐渐增多。实践中,部分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融资目的,规避金融监管,层层嵌套法律关系,将真实的法律关系隐藏起来,加上目前国内保理行业的相关立法和司法相对滞后,给保理案件的审判工作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为了加强专业审判和溯源治理,2023年3月27日,商业保理纠纷调解工作室入驻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长三角金融多元调解中心”,接受法院委托开展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4月1日,调解工作室就接受法院的委托,对于4起已经在审理中的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组织调解。
“B建工公司是主借款人,经过多次沟通后了解到,该公司已陷入经营性困境良久,被其他债权人以资不抵债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公司出面参与本次调解的可能性较小。”保理纠纷调解工作室执行主任林思明说。

四个案件的基础交易资料显示,其交易模式均为公司作为主借款人+自然人作为担保人。为何这些自然人愿意为B建工公司担保呢?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呢?
带着这些疑问,调解员多次与几位担保人进行沟通。原来,这些担保人均为B建工公司承包的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因资金需求,以B建工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保理融资款,由其提供担保,在B建工公司获得保理融资款项后,再通过与担保人分别签订类似借款合同的方式,将保理融资款转至担保人,款项实际由担保人使用。
“既然担保人是实际使用人,那么只要担保人同意还款,案件还是有很大调解可能的!”林思明分析。调解员重拾信心,继续与担保人进行深入的沟通。担保人逐渐打开了心扉,表示此前迟迟未和保理公司达成调解的原因是担心B建工公司会依据借款合同再要求其向建工公司还款。
针对这一疑虑,林思明为担保人梳理了案件的基础交易关系、保理法律关系以及担保人与建工公司签订的合同法律关系。他认为,担保人向B建工公司的还款义务与其承担担保责任而向保理公司还款具有同一性,二者只要履行其一,另外一个债务自然就消灭。于是部分担保人打消了疑虑,同意承担还款义务,与保理公司达成还款合意。最终四起案件中的两起案件成功调解。
“调解工作室成立以来,累计受理15起案件,调解成功两起,总共涉及5家商业保理公司。调解成功案例,以当事人撤诉或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调解不通过案例,调解员通过调解工作日志的形式,协助法官树立了案件基础、事实、法律关系、争议焦点等,为法官后续的审判工作提供了一定的支持,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江苏省商业保理协会会长蔡宝祥说。

2023年1-11月,建邺法院新收保理合同纠纷20件,相较去年的同期收案数同比增长了122%。从案件主体上看,当事人的类型趋向多样化。
“去年同期案件中保理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均是具有保理业务资质的商业保理公司,但是在今年的新收案件中出现了融资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充当保理商角色,而无商业保理公司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案件。”建邺法院金融法庭曹琼琼法官说,案件主体多样化,折射出的是背后法律关系的复杂化。

此外,在涉及的保理业务类型上,除了明保理的这种常规业务之外,暗保理业务以及以未来应收账款去作保理的业务类型明显增多。通过针对这一审判态势以及上述疑难问题,为了正确审理保底纠纷案件,统一裁判标准和司法尺度,促进保理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邺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保理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据介绍,该保理纠纷裁判指引共包含6章20条,6章分别是总则、当事人的确定、保理合同的效力、应收账款的转让、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抗辩权和抵消权、登记公示和权利冲突。主要规定了包括虚构应收账款行为的认定标准、保理人对应收账款是否明知的认定方法以及未来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时点等重要的问题。

建邺法院金融法庭庭长徐年美表示,下一步金融法庭将进一步非诉纠纷调解机制挺在前面,完善金融风险源头防控机制,有效化解根源性矛盾,进一步提升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强化理论武装,以专业化审判加调解服务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新华日报·财经记者 陈公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