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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善治赋能绿色保险高质量发展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在此背景下,绿色保险作为经济社会向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缓冲机制,充当着风险减震器、社会稳定器以及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在产品端,绿色保险应致力于提供与绿色低碳和可持续发展相关的保险产品与服务,积极管理环境与气候风险。在投资端,保险机构对绿色产业进行投资,发挥保险资金的长期性优势,为绿色发展引入金融活水。江苏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引导保险机构创新生态绿色环境救助责任保险、水质无忧保险、碳资产损失保险、林业碳汇价值保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生态文明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绿色保险的高质量发展需要完善的法治保障,以良法善治引导保险业加快绿色创新。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样的良法应当坚守“环境就是民生”这一核心价值观,要能够准确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状及潜在趋势,并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法治体系。善治是法治的目标。善治要激发保险机构实施绿色创新的动力,提升其社会责任感,并且引导保险消费者增强绿色消费意识,进而激发绿色消费的需求。为了确保绿色保险能够更加深入地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并助力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现行法律制度应当细化和完善以下三个方面。

完善绿色保险法律体系的顶层设计,赋能创新发展。自我国明确“双碳”目标以来,绿色保险政策的出台日益频繁,成为推动其创新和发展的关键引擎,逐步为绿色保险法制化建设奠定基础。然而,法律比政策更具稳定性、连续性和强制性的优势,绿色保险的长远发展需要牢固建立在法治的引领之上。我国现有的绿色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内容上还有待完善,这种状况削弱了法律规范在实施过程中的权威性,导致执行和监管的力度不足,这客观上制约了绿色保险创新的动力。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完善生态环保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环境污染者的法律责任,并增加环境违法的成本。具体措施包括修改《环境保护法》中关于“鼓励投保环境责任保险”的条款,为此类保险制定专门性规定,并加快建立全国性的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尤其是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例”,在保险的投保、承保、费率、标准条款、业务核算、费率调整机制、信息共享、赔付标准、处罚规则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明确、具体、操作性强的规定。在《保险法》的修订之际,借鉴《民法典》的编撰思路融入“绿色元素”,在国家法律层面明确界定绿色保险,从而确保这类保险在法律体系中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度得到加强。这将为绿色保险的创新和发展提供全面和坚实的法律保障。

建立符合国情的巨灾保险法律制度,落实立法先行。巨灾保险以其在分散重大自然灾害风险方面的独特优势,在灾害经济损失补偿及恢复重建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如今,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已被上升为国家战略,但相应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这造成了制度执行的真空。巨灾保险面对的是低频率但高损失的风险,这导致保险公司通常不愿为高风险区域提供保险,同时也使得公众参保的热情不足。从国际经验来看,一个高效的法律体系是推行巨灾保险不可或缺的基础。因此,我国亟需完善巨灾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在条件成熟时出台专门的巨灾保险法规。鉴于巨灾保险的准公共产品特性,立法时应坚持政府主导,同时要平衡社会利益和商业利益。立法设计的核心应聚焦于承保能力和合理的理赔体系,建立起一个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此外,还应合理运用再保险、巨灾保障基金、巨灾债券等多元化的风险分散工具,以进一步拓宽风险分散渠道。

填补绿色保险细分领域的法律空白,确保有法可依。随着碳排放权成为可交易的资产,与之相关的融资风险、信用风险、交付风险及价格风险等主要风险逐渐显现。为了管理这些风险,市场应运而生了各类碳保险产品。传统保险市场仅承保有损失可能性的纯粹风险,碳保险则覆盖了包括有获利可能性在内的投机风险,如价格风险。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律制度,以《保险法》为核心,主要基于传统保险理论,对于碳融资、碳交付等非传统风险的应对尚有不足,这限制了碳保险领域的进一步发展。同时,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不明确,这可能导致关于保险利益如何判定的争议。为促进碳保险领域的发展,建议修改并完善保险法律制度,将非传统风险的转移方式纳入法律规制和监管范围。考虑到碳保险作为保险业的新兴市场,其保险标的和承保风险具有独特性,现行《保险法》并没有全面涵盖所有相关要素。因此,建议在立法规制碳排放交易的同时,系统性地分析碳金融和碳保险的法律需求。碳保险立法应优先明确可保风险和保险利益的界定,确保与现行的传统保险法律法规有效衔接,防范道德风险,并突出新型保险在风险保障方面的作用,从而促进碳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李晨璇(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本文为上海全面依法治市调研课题结项成果)

责编:张晓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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