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朱小姐在上海一知名商场的停车场停车40分钟,停车费本应为10元,因停车场系统故障,她刷脸支付时被收取了13120元。当朱小姐要求退还多收的费用时,停车场管理人员提出要走“程序”,需等一个月才能退还。
停车场因设备故障造成多收费,属于不当得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受损失的人完全可以请求得利人立即返还取得的利益。然而该家停车场不但不道歉,却要按“程序”一个月后才能退还,明显坏了“规矩”,是将自己的过错转嫁给消费者。对于如此“霸王”行为,一旦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该停车场不但要退还费用,且要承担朱小姐的误工费等损失,无异于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孟亚生/文 张永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