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名为@dream小王的网友发帖称“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更名为遇难同胞纪念馆”,引发不少网民朋友的关注和讨论。



《法治日报》记者从网信南京处了解到,经核实,“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没有更名,且没有任何更名计划。同时,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不能称南京大屠杀纪念馆;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也不能称南京大屠杀纪念日,必须规范使用。
《法治日报》记者从南京警方了解到,关于该案的进一步进展,警方目前尚在梳理调查中。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刘伟介绍,根据《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是悼念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和所有在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战争期间惨遭日本侵略者杀戮的死难者的永久性纪念设施,所以纪念馆的名称是法定的,故意编造、传播更名谣言有可能涉嫌违反《条例》的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条例》第四十三条也指出,违反本条例关于国家公祭保障工作、国家公祭设施保护和管理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