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强与小美相识于网络,第二次见面便商定婚事。在登记结婚前,小强给了小美20万元彩礼。婚后,二人经常因琐事争吵。结婚一年多,小美提出离婚并离家,双方分居,未生育子女。小美起诉离婚,小强主张退还彩礼。
启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20万元彩礼数额较大,且双方婚后一年多即分居,故对小强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予以支持。最终,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及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法院酌定小美返还彩礼8万元。
一边是频繁登上热搜的“天价彩礼”,一边是婚姻案件中“离婚或者分手后能不能要回彩礼”的咨询越来越多。那么面对彩礼,分手或者离婚后到底要不要还、应该还多少呢?
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于202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予以规范,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结合,形成逻辑完整的彩礼纠纷法律适用规则。
记者看到,《规定》旗帜鲜明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明确指出: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规定》进一步完善彩礼返还规则,明确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同时,也不能忽略已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则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此外,《规定》也明确,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等,不属于彩礼。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应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