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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彩礼要不要返还?“彩礼新规”实施后江苏首例判决来了

在离婚和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是否返还、哪些属于彩礼、哪些应当返还、返还比例是多少……近年来,因婚姻关系破裂而引发的彩礼纠纷引人关注。2月1日,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施行当日,徐州睢宁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女方返还部分彩礼。据了解,这也是“彩礼新规”施行后江苏的首例判决。

基本案情

2022年,小丽与男子小明经人介绍认识相恋,同年,二人订婚,并于次年2月举行婚礼。婚礼后,二人分居两地,每周末共同生活。2023年7月,双方分手,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纠纷,小明将小丽诉讼至法院。

小明提出,因双方结婚给付小丽彩礼、上下车礼、三金、磕头礼、见面礼、婚纱照费用、催妆衣费用,以及在婚后第二个月为小丽购买一条项链共计31万余元,应当全部返还。

小丽则认为,彩礼纠纷返还的金额一般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综合判断,现在分手是因小明有过错,且彩礼已基本用于二人日常生活开销,所以不予返还彩礼。

法官说法

彩礼作为我国长期沿袭的传统习俗,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

其中,小明给付小丽彩礼、上下车礼、三金、见面礼等,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且数额较大,应认定为彩礼范畴。

小明亲属给被告小丽的磕头礼20000元,属于亲朋好友对新人双方的赠与,不应当认定为彩礼。

拍婚纱摄影并不能为双方经济或者生活上带来实质上的提升,更多的是满足双方精神上的饱和度,属于精神领域的消费,不应认定为彩礼范畴。

催妆衣费用,属于婚礼当日支出,不应当认定为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明确,“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举行婚礼后,原告小明为被告小丽购买项链一条,属于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在本案中,鉴于小明支付彩礼的数额较大,小丽应当予以返还;小丽称彩礼均用于原、被告共同生活开支,仅提供了支付记录,未能充分证实其全部用于原、被告共同生活,故该抗辩意见不能得到支持。

综上,考虑到二人共同生活,以及在此期间确实存在实际生活、就医等支出,分手及过错等因素,酌定被告小丽按照一定比例返还原告小明彩礼。

法律规定

彩礼是男方向女方表达缔结姻缘的象征,一般基于当地风俗给付,有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彩礼返还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婚约财产纠纷中返还彩礼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例外是“闪离”且彩礼数额过高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另一种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原则上应当予以返还彩礼,人民法院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同样也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哪些属于彩礼、哪些属于赠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应综合考虑给付彩礼的动机和目的、当地风俗习惯、是否处于婚姻阶段、财物价值等。

对于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的时间点给付的礼物、金钱以及为表达增进感情需要花费,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不属于彩礼范畴,可以不予返还。

通讯员 赵倩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于英杰 应巧玲

责编: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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