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发布了《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公布培训对象的学业成绩和排名。

《条例》要求,开展校外培训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校外培训办学许可,具备法人条件,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载明“培训”字样;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和教研人员,应当取得教师资格,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教学和教研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幼儿园、中小学在职教师、教研人员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
同时,《条例》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或参与组织面向中小学生及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等级考试、竞赛,不得公布培训对象的学业成绩和排名,幼儿园、中小学校不得将参加校外培训或者培训结果作为招生的依据;鼓励、支持少年宫、科技馆、博物馆等各类校外场馆(所)开展校外培训,丰富课程设置、扩大招生数量,满足合理校外培训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