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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封闭小区内车祸,交警能查处吗?

在小区停车场里剐蹭车辆,司机被交警认定肇事逃逸,被罚2000元。检察机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让案件结果出现大反转。

2024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23年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办案典型案例,上文提到的于某兰诉山东省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交通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便是其中一例。

于女士向检察机关递交监督申请书

2020年3月27日,于女士在小区停车场停车入位时,轻微剐蹭了李某的车,后驾车离开现场。时隔两日,李某发现车被剐蹭后立即报警。一周后,威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下称“交警大队”)依据小区监控录像,向于女士下达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罚款2000元。

“我都不知道发生了剐蹭,何谈逃逸呢?”于女士不服处罚决定,向文登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判令交警大队重新作出决定。文登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大队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于女士在其居住的小区内发生事故后逃逸。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交警大队有权对于女士作出行政处罚,故判决驳回于女士的诉讼请求。

承办检察官前往案涉小区实地了解社会车辆进出登记情况

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威海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威海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警大队有权对本案事故进行查处,于女士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故驳回其上诉。于女士向山东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后,再次被驳回。

2021年12月,于女士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迅速抽调市、区两级检察院的业务骨干组成办案组。作为承办人之一,文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永光审查案件后提出,“道路”一词在法律和日常生活中的界定不同,如同样是在路上醉酒驾车发生事故致人死亡,如果事故发生在公路上,行为人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如果事故发生在封闭小区内的道路上,行为人则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事故发生地如果是在封闭小区内,该事故就不是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交警大队对于女士的处罚就存在问题。

为查清事故地点的实际情况,办案组到案涉小区进行现场查看。经调查,案涉小区系封闭小区,不允许社会车辆自由出入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就封闭小区的停车场和停车位不能认定为道路问题,检察官联席经过会议多次讨论,仍没达成统一意见。为此,办案组决定借助智慧“外脑”,请教山东省法学会交通法学研究会的专家们。经过咨询,5位交通法学专家均认为,对于道路外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作为普通民事侵权行为,由当事人通过诉讼或调解手段处理。如果当事人报案,公安机关主要是协助勘查事故现场、提出事故的成因分析、组织当事人调解等,而不是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2022年10月,威海市检察院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提请山东省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向公安交管部门送达检察建议书

随后,文登区检察院向案涉交警大队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严格规范执法程序,主动纠正本案中存在的不当处罚行为。收到检察建议后,交警大队积极采纳,决定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最终,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2023年9月,于女士向山东省高级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该院经审查后,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准许于女士撤回上诉和起诉。(据江苏法治报)

责编:应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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