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今天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介绍了医保骗保犯罪案件呈现的新情况新特点。
2021年至2023年,公安部会同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等部门持续专项打击整治医保诈骗违法犯罪,针对虚假诊疗、虚开票据、篡改检测报告、串换药品耗材、购销医保“回流药”等诈骗医保基金行为,组织开展专案攻坚。2023年全国公安机关共侦破医保诈骗案件217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220名,打掉犯罪团伙346个,移送医保部门查处违法违规医药机构263家。
医保骗保犯罪所涉罪名集中化,主要为诈骗罪。医保骗保犯罪涉及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贪污罪等多个常见罪名,其中诈骗罪占93.65%。
犯罪主体多元化,参保人员占比超五成。医保骗保的犯罪主体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定点零售药店及其人员、参保人员及其近亲属、职业骗保团伙以及其他人员,部分案件还涉及药品生产企业。其中,参保人员涉案占比54.08%。
医保骗保手段多样化 职业骗保专业化
实践中,医保骗保犯罪手段主要有伪造证明材料、虚开费用单据、虚构医药服务、分解项目、串换药品、冒名就医、购药及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转卖药品等,各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部分职业骗保人组织化、分工化程度越来越高,团伙化、专业化特征明显。
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数据建模、融合审查、类案监督的方式,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的转变,探索并开发了“特种病药物”“异常人员就医”“空刷医保统筹基金账户”等数十种诈骗医保基金案件数字监督模型,精准发现并打击各类侵犯医保基金犯罪。
《指导意见》要求,把追赃挽损贯穿办理案件全过程和各环节,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和执行力度,并对行为人实施医保骗保犯罪所得一切财物,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全力追赃挽损,最大程度减少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提示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审核经办机构人员、参保人等相关人员要依法依规,充分认识到医疗保障制度是全民共享的普惠性、有限性资源,在享受国家惠民政策的同时,要维护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也提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监督、检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强化医保报销材料的审查审核,及时排查医保基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漏洞,有效完善监管、堵塞漏洞,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今天(1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公布了一起全链条打击“回流药”骗保犯罪的典型案例,揭露了“回流药”骗保犯罪的手段和危害性。
医保“回流药”是指行为人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或参保人利用医保报销从定点医药机构购买药品,在个人实际支付购药费的基础上加价销售给药品回收人,药品回收人销售给医药机构、诊所等,医药机构再销售给患者。
典型案例案情显示,2017年1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马某雨多次使用赵某某等11人的社会保障卡,在北京等医疗机构虚假就医,购买药品,并将部分药品出售给曲某、周某刚(均已判决)等人。马某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共44万余元。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他人社会保障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马某雨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认定马某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马某雨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介绍,“回流药”骗保犯罪呈现职业化倾向,形成“收卡—医保开药—收药—销售给医药机构—购药患者”的闭环,各环节涉及的行为人、参保人、收药人、医药机构均属于“共益者”,共同致使医保基金遭受损失,损害全体参保人的利益,而且药品质量难以保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参保人员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台央视记者 张赛 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