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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提高消费金融公司准入标准

金融监管总局18日发布了修订后的《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4月18日起施行。

为压实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意愿,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同时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问题。《办法》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

《办法》还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将“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等7项业务纳入基础业务,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等2项业务纳入专项业务。同时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鉴于代销保险可能导致消费金融公司相关投诉纠纷增多,而且行业也基本没有开展此类业务,因此取消“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业务。

在监管上,鉴于部分消费金融公司高度依赖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风险兜底,不利于提升自主风控能力,而且间接抬高贷款综合利费水平,《办法》要求担保增信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此外,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特征和风险特点,在审慎测算基础上,《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50%。

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办法》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机构管理”两个专章。要求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机制,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健全完善消保信息披露机制、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消费者适当性管理。另一方面,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加强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集中度管理,对合作机构进行持续管理和评估,明确合作机构的禁止性规定,避免因合作机构特别是催收机构不规范催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要求消费金融公司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催收机构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依法合规开展委托催收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修订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消费金融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完善机构定位,优化金融服务,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责编:刘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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