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朱某入职某公司当厨师。合同约定,劳动者若违反厂规厂纪,经谈话或调岗仍不改正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021年12月,朱某因上班玩手机被罚款50元,《员工奖惩审批单》记载,若有再犯,从重处罚。2022年8月7日,朱某在备餐区玩手机,公司找朱某谈话,但朱某拒不承认且态度恶劣。公司决定罚款100元,将其调到保安岗位,朱某拒绝签名。
三天后,朱某到保安岗上班依旧玩手机,公司决定罚款100元,朱某还是没签名。次日,公司决定开除朱某,理由是其多次玩手机且约谈时态度极不端正,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朱某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索赔34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在采取措施后仍无法有效管理朱某的情形下开除朱某,具有劳动合同约定依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赔偿金不予支持。宣判后,朱某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于英杰 应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