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打击无资质运输、偷倒乱倒、抛洒滴漏等各类违规渣土运输行为,自3月14日起,浦口区重拳再出击,先期开展3个月的渣土运输整治月暨“净车2024”整治行动,全力整肃渣土运输市场秩序。
强化部署,责任再压实
3月20日下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组织区交警大队、各街道(场、园区)及派驻中队召开全区渣土管理工作会议,传达2024年一季度全市渣土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南京市渣土运输整治月相关要求,并就开展的渣土运输整治月暨“净车2024”整治行动进行再部署,要求各职能部门联动发力、密切配合,确保整治工作高效推进、取得实效。

迅速响应,措施再落细
自3月14日晚起,每天组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警大队及各街道(场、园区)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执法,主要采用“错峰巡查+定点伏击+联动执法”相结合的方式,在浦乌路、黄山岭路、江星桥线等重点路段设置卡点,逐一拦车检查,严查未密闭运输、车身不洁、不按规定使用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等违规运输行为,进一步织密渣土监管防控网。

以案释法,严罚再威慑
自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全区共出动执法人员850人次,检查车辆1000余台,共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车辆76台。其中涉嫌车身不洁1台,未按规定时间、路线及密闭方式运输4台,未经核准运输建筑垃圾7台,擅自倾倒工程渣土3台,超速21台,超载9台,未喷涂放大号牌18台,机动车未按规定鸣笛13台。
典型案例一:查处未经核准运输工程渣土案
3月19日凌晨2点15分左右,浦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区交警大队以及开发区城管等单位巡查至宁滁快速路附近时,发现两辆前四后八重型自卸货车(皖M8B***、苏AP2***)形迹可疑。经拦车检查,确认该车辆并未办理渣土运输手续,涉嫌未经核准运输工程渣土。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发法律文书,暂扣车辆,后期将依法立案查处。

法条科普
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
【管理依据】《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建设、施工或者运输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主管部门、施工和运输单位分别签订市容环境卫生和安全运输责任书。
【处罚依据】《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可以中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行:(三)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对个人处以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二:查处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密闭方式运输案
3月20日中午11点07分左右,浦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巡查至永宁街道张圩周边时,发现渣土车(苏AW6***)涉嫌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密闭方式运输建筑垃圾。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发法律文书,暂扣车辆,后期将依法立案查处。

法条科普
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密闭方式运输
【管理依据】《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采取密闭的方式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运输车辆严禁超载,放大号牌必须清晰。不得车轮带泥行驶污染路面,不得遗洒、飘散建筑垃圾。
【处罚依据】《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可以中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行:(四)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密闭方式运输,未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车轮带泥行驶污染路面或者沿途遗洒、飘散建筑垃圾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经营者或者车辆驾驶人员立即清除。
下一步,浦口区将以此次渣土运输整治月为契机,坚持“重视再强化、标准再提升、责任再压实”,加强部门协作,狠抓成果落实,继续深入推进渣土运输整治常态化长效化,进一步巩固“四清、四拆、四整治”环境整治成效,促进城市环境不断优化、人居环境全面提升。
通讯员:史璐娟、马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