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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岁女孩练跳舞致“下腰瘫”,法院判补习班全责

交汇点讯 一名7岁的小女孩,因为在舞蹈补习班练习跳舞时,代课老师没有保护到位,反而是一个劲地强迫孩子做下腰练习,结果导致孩子脊髓损伤、双下肢截瘫……日前,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本案,并依法判处相关补习班“全责”,应向这个孩子赔偿损失255万余元。

法院介绍,7岁的女孩小蕾(化名)喜欢跳舞,小蕾的妈妈专门给女儿报了某少儿舞蹈培训班。一次课上,舞蹈老师生病了,临时代班的老师因为迟到没有安排学生们做拉筋、压腿等准备活动,直接喊口令要求学生们自主练习下腰动作。小蕾动作不熟练,之前下腰练习都是在老师一对一保护下完成的,从未独自完成过下腰动作。可代课老师一直在催促:“动起来,动起来。”十分紧张的小蕾硬着头皮开始下腰,身体后仰时没控制住直接摔坐在地。老师见状没说什么,要求继续练习。小蕾站起身继续练习下腰,此时小蕾感到双腿麻木,老师让小蕾趴在地上,并在小蕾的腰部进行按摩,然后让小蕾在一旁休息。半小时后,小蕾的双腿仍然无法站立,老师这才通知家长。后送医治疗,医院的诊断是脊髓损伤、双下肢截瘫。经司法鉴定构成一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某少儿舞蹈培训班认为,这属于意外事件,不同意赔偿。协商赔偿未果后,小蕾将某少儿舞蹈培训班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2882572.9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某少儿舞蹈培训班作为专业的舞蹈艺术培训机构,理应对舞蹈风险有更多的了解,亦有更大的风险防范责任。本案中,小蕾在练习下腰动作及其摔倒时,均没有任课老师的保护,其身体出现明显不适时,老师也未引起高度重视,以致长时间内未及时救助、通知监护人,错过最佳治疗时机。经过司法鉴定,能够证明小蕾的伤情与舞蹈教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某少儿舞蹈培训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小蕾受伤的全部赔偿责任。

调解不成,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少儿舞蹈培训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小蕾损失2551225.61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合计19235.24元,由被告某少儿舞蹈培训班承担。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孙旭晖 通讯员 李金宝

责编:史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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