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名牌产品“乌苏啤酒”在啤酒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2019年,宗某公司注册有“鸟苏NIAOSU”商标,但因“碰瓷”乌苏公司的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
随后,宗某公司委托相关公司生产、销售与“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近似的“鸟苏”牌啤酒。2020年,乌苏公司发现了市场上流通的“鸟苏”,于是一纸诉状,将上述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鸟苏公司作为同行,明知“乌苏”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仍注册“鸟苏”字号,“搭便车”的主观意图明显,判决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依法判决鸟苏公司等侵权主体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停止使用相近的包装装潢,责令鸟苏公司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全额支持乌苏公司208万元的赔偿请求,出品商对其中8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应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