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经许可授权,获得某热门歌曲的词、曲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后发现B公司在淘宝店的商品介绍短视频中使用了该音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
接到诉状后,B公司很快删除视频,认为自家商品与背景音乐无关,没有利用该音乐作品获利,对原告不会产生任何损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未经许可使用音乐并上传至淘宝平台,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浏览,该行为侵犯了该音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经法院释明,B公司对构成侵权无异议,与A公司就赔偿数额达成调解并即时履行。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应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