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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为“瘾君子”非法提供200余支吗啡被判刑10个月

交汇点讯 为进一步揭示毒品危害,提升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4年“6·26”国际禁毒日当天,发布7起毒品犯罪及涉毒次生犯罪典型案例,其中,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犯罪案件入选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及涉毒次生犯罪典型案例。

被告人陈士明系某医院医生,具有开具麻醉药品处方的资格。2020年8月至2021年11月间,陈士明多次为何某某开具盐酸吗啡注射液治疗其肾结石疼痛。何某某因多次注射镇痛药物而对吗啡成瘾,后至医院戒毒。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陈士明在明知何某某已对吗啡成瘾,且冒用他人身份就诊的情况下,仍然违反国家规定和医院药品管理制度,向何某某开具1ml:10mg规格的盐酸吗啡注射液共计200余支。

东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士明作为具有开具麻醉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国家规定,向注射吗啡成瘾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陈士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判处陈士明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31日作出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分析,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吗啡等国家规定管制的麻精药品兼具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在正常发挥医疗效用时属于药品,被滥用则成为毒品。对于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规定管制的麻精药品的人员,如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麻精药品的,构成贩卖毒品罪;如不以牟利为目的提供的,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本案被告人作为医务人员,多次违规向吗啡滥用人员非法提供麻醉药品,最终受到法律制裁,也暴露出个别医疗机构在药品管理方面存在漏洞。人民法院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针对涉案医疗机构存在管理漏洞,向有关医疗单位发送司法建议,推动完善就诊流程、规范药品管理,实现了良好办案效果。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

责编:胡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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