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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东时评|有“戒尺”才能成方圆

近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加强教师权益保障”中明确——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

教育惩戒权是久经争议的老话题,虽然它在此前文件中已得到明确,但在现实教学中仍显得很撕裂:一边是,面对学生出格行为,教师不敢管甚至管不了,导致教育惩戒权成为教师“纸面权利”;一边是个别教师简单把“教育惩戒权”理解为“惩罚权”,孩子身心健康受伤,家校关系受影响。不少人对“教育惩戒权”的看法大相径庭,正因此,保障教师教育惩戒权等表述虽屡被提及,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惩戒权也常被“高高挂起”。

这次发布的《意见》,不仅从原则上明确教师拥有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学生,还在保护教师权益上做了明确规定——“依法惩处对教师的侮辱、诽谤、恶意炒作等言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有利于让教师理直气壮行使惩戒权,免除其更多后顾之忧。

教育意义在于塑造,面对扰乱课堂秩序、打架斗殴、辱骂同学等失范行为,一个“不敢管”的教师,很难在学生人格塑造中发挥足够良性作用。与其说惩戒权是教师的“权力”,不如说是教师职业行为的“权利”。学生的服从不只是迫于教师和教育惩戒权,更多应该是被看成服从于教育规则和教学秩序。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既是育人需要,也是维护课堂教学秩序的必须。著名教育家夸美纽斯引用“学校没有纪律便如磨坊里没有水”来说明学校纪律的重要性;复旦大学钱文忠教授也曾呼吁“避免以爱的名义对孩子让步”“对学生要有惩戒”。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教育部门,在限制任意惩戒的基础上,明确了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可以说,教育惩戒权是现代教育实践总结出的共性经验,正所谓——有“戒尺”才能成方圆。

当然,能否把“戒尺”还给教师,不仅在于是否明确了教师的教育惩戒权,还在于整体的教育生态。家长能否对教育惩戒权的使用有足够的包容、理解,学校能否理直气壮支持教师教育惩戒权?教师能否正确理解和使用惩戒权、避免“惩戒权”异化为“惩罚权”?只有社会整体趋向于支持和包容,教育惩戒权的边界和适用场景不断清晰化,教师才会有更多拿起“戒尺”的胆量和勇气。

(韩宗峰)

责编:孟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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